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359號
- 原告
- 準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煥金
- 訴訟代理人
- 熊賢安律師
- 被告
- 蔡純賢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純賢被訴偽造文書等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4日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均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均已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均失所附麗,亦均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