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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
    楊文廣李宜娟郭德進

  • 當事人
    台芝電氣股份有限公司呂名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83號原   告 台芝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呂名威 上列被告因涉妨害電腦使用案件(106年度易字第9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郭德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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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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