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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附民字第410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劉柏駿戰諭威劉承翰
  • 法定代理人
    吳騰彥

  • 原告
    微程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廖昱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 年度附民字第410 號原   告 微程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騰彥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被   告 廖昱奇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106年度訴字第75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昱奇被訴106年度訴字第750號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微程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廖昱奇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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