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4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87號 原 告 施尚智 告訴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被 告 觀展物流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城 被 告 曾子峰 許清芳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20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 思 大 法 官 丁 智 慧 法 官 楊 萬 益 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賴 恩 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