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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9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高增泓曹錫泓孫藝娜

原告
裕豐行即楊昀庭
被告
王家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6 年度訴字第10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孫藝娜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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