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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巫淑芳李宜娟蔡家瑜
  • 法定代理人
    沈沛汝、顏豪志

  • 原告
    翔順豐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顏豪志非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70號原   告 翔順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沛汝 被   告 顏豪志 被   告 非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豪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698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蔡家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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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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