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5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70號
- 原告
- 翔順豐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沛汝
- 被告
- 顏豪志
- 被告
- 非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豪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6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7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6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