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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570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巫淑芳李宜娟蔡家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70號
原   告
翔順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沛汝
被   告
顏豪志
被   告
非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豪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6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蔡家瑜

                   書記官 楊家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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