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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63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高增泓孫藝娜曹錫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636號

原告
陳維家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被告
喜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示
被告
楊嘉豪

上列被告因106年度易字第2157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嘉豪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業經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157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曹錫泓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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