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66號原 告 林晏丞 被 告 數位比特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何翼兆 被 告 靖閩豫 林上智 陳文興 顏立承 王政涵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何翼兆刑事詐欺等案件(本院案號:105 年度訴字第14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何翼兆因詐欺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林晏丞對被告數位比特股份有限公司、何翼兆、靖閩豫、林上智、陳文興、顏立承、王政涵等人提起請求連帶給付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黃 杰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美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