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22號原 告 梅華工業社 即 鄭秀霞 被 告 郭麗芬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7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黃如慧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