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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82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劉敏芳黃如慧陳翌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22號

原告
梅華工業社
原告
即 鄭秀霞
被告
郭麗芬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17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敏芳

                   法 官 黃如慧

                   法 官 陳翌欣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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