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825號
- 原告
- 戴安基
- 訴訟代理人
- 劉喜律師
- 被告
- 兆和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承浤
上列被告因被告張承浤詐欺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0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理由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除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而應移送外,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2051號被告張承浤被訴詐欺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戴安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時,並未聲請如上開詐欺案件之刑事訴訟經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且迄至本院判決時,亦未曾有如前述之聲請,揆諸前開意旨,自應駁回原告對被告張承浤附帶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又被告張承浤為被告兆和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被告張承浤所涉刑事訴訟部分既經諭知無罪之判決,則被告兆和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亦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