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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866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江奇峰莊宇馨林德鑫

原告
高峰藥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慶華
送達代收人
李瑋津
被告
聶林峰
被告
金宏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裕仁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聶林峰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莊宇馨

                   法 官 林德鑫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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