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926號 原 告 蔡清春 蔡汶煌 蔡坤松 前列二原告共同法定代理人 潘庭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其村律師 被 告 王春發即勁發工程行 鼎強浪板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昱翔 被 告 俊來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潘仲良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6年度勞安訴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