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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
    林源森尚安雅蕭一弘
  • 法定代理人
    林昱翔、潘仲良

  • 原告
    蔡清春
  • 被告
    王春發即勁發工程行俊來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926號 原   告 蔡清春 蔡汶煌 蔡坤松 前列二原告共同法定代理人 潘庭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其村律師 被   告 王春發即勁發工程行 鼎強浪板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昱翔 被   告 俊來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潘仲良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6年度勞安訴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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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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