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9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933號 原 告 台灣不一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木壽 被 告 劉俊傑 施錦惠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106 年度訴字第25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 思 大 法 官 丁 智 慧 法 官 楊 萬 益 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 翊 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