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18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87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玄榮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張家榮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2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家榮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共叁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玄榮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共叁罪,各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應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政府採購法於91年2月6日修正公布,關於第87條之罰則規定增列第5項,上段為「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下段為「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是為借牌投標罪,以確保政府採購作業之公平、公開,提昇其效率、功能與品質。但此指單純之借牌情形,而不及於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若行為人已參與投標,嗣因探悉與標廠商未達法定最低家數,另借牌投標充足,使原來不能開標變成可以開標、並得標,則從結果而言,既難謂正確,自該當同條第3項之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構成要件,應逕依此較重之刑責(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論處(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983號判決意旨亦可資參照)。查共同被告蔡岳展除以岳展公司之名義參與系爭採購案之投標外,另徵得無參與投標或競價意願之被告張家榮及共同被告廖永軒、汪允文之同意或授權,以玄榮公司、志軒公司、河禾企業社名義參與系爭採購案之投標,外觀上雖可使人誤信有3家不同廠商參與投標,而似有價格競爭作用,然實際上該3家公司已無相互競爭之實,無非以虛增投標家數,製造有其他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使原來不能開標變成可以開標,並增加得標之機會,堪認被告等人以不同公司名義進行投標之方式,使採購案之主體陷於錯誤,而以此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目的。是核被告張家榮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被告張家榮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分論併罰之。被告張家榮與共同被告蔡岳展、汪允文就犯罪事實一(一)犯行;與共同被告蔡岳展、廖永軒就犯罪事實一(二)犯行;與共同被告蔡岳展、汪允文就犯罪事實一(三)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再被告張家榮為玄榮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而犯上開罪名,自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對被告玄榮公司分別科以罰金。
(二)爰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被告張家榮為使共同被告蔡岳展之岳展公司得以順利標得系爭採購案,竟在形式上製造符合法定投標家數之方式,製造競爭假象,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影響系爭採購案之公平性,可值非難。惟其犯後已坦承犯行,並考量共同被告蔡岳展為本件犯罪之主謀、被告張家榮係配合共同被告蔡岳展之要求參與陪標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張家榮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分別科被告玄榮公司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及定其應科之罰金,無庸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二)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
(三)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政府採購法第87條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2396號
被 告 玄榮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街000號12樓
之4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 代表人 張家榮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12樓
之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家榮係玄榮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玄榮公司)之負責人
,蔡岳展(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罪嫌,另為緩起訴處分)係
岳展人文有限公司(下稱岳展公司)之負責人,廖永軒(涉
嫌違反政府採購法罪嫌,另為緩起訴處分)係志軒科技有限
公司(下稱志軒公司)之負責人,汪允文(涉嫌違反政府採
購法罪嫌,另為緩起訴處分)係河禾企業社之負責人。緣國
立中興大學分別於民國102年9月間、104年11月間及106年11
月間辦理「伺服器附件組乙批」、「伺服器記憶體硬碟擴充
模組等乙批」、「高效運算伺服器」等3件採購案(下稱本3
件採購案),於國立中興大學辦理開標作業前,張家榮為使
蔡岳展擔任負責人之岳展公司順利標得本3件採購案,而為
下列行為:(一)蔡岳展除以岳展公司參與「伺服器附件組
乙批」投標外,另邀約無投標真意,亦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
果犯意之張家榮及汪允文參與競標,由玄榮公司及河禾企業
社以陪標方式,使玄榮公司及河禾企業社得以參與「伺服器
附件組乙批」採購案之競標,且由蔡岳展告知岳展公司之標
價,由玄榮公司及河禾企業社各自製作投標文件,並以較高
價額投標,其中玄榮公司之標單係由蔡岳展指示玄榮公司員
工甘旻家投遞送達,且玄榮公司及河禾企業社均刻意未附規
格型錄(均載於投標證件審查表及投標規格明細)。蔡岳展
以此方式增加投標廠商家數,致中興大學之承辦人員陷於錯
誤,誤信岳展公司、玄榮公司及河禾企業社間確有正當之競
爭關係存在,而破壞招標程序價格競爭之功能,嗣於102年9
月24日開標後,玄榮公司及河禾企業社因未附規格型錄,經
招標機關審查為不合格廠商,後由岳展公司以新臺幣(下同
)80萬元最低價標得「伺服器附件組乙批」採購案,因而使
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二)蔡岳展除以岳展公司參與「
伺服器記憶體硬碟擴充模組等乙批」投標外,另邀約無投標
真意,亦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犯意之張家榮及廖永軒參與
競標,由玄榮公司及志軒公司以陪標方式,使玄榮公司及志
軒公司得以參與「伺服器記憶體硬碟擴充模組等乙批」採購
案之競標,且由蔡岳展告知岳展公司之標價,由玄榮公司及
志軒公司各自製作投標文件,並以較高價額投標,其中玄榮
公司之標單係由蔡岳展以張家榮名義送達招標機關,且玄榮
公司及志軒公司所附標的規格8GRAM(記憶體)均無ECC(修
正錯誤記憶體)功能(均載於投標證件審查表及投標規格明
細)。蔡岳展以此方式增加投標廠商家數,致中興大學之承
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岳展公司、玄榮公司及志軒公司間確
有正當之競爭關係存在,而破壞招標程序價格競爭之功能,
嗣於104年11月10日開標後,玄榮公司及志軒公司因所附標
的規格8GRAM(記憶體)均無ECC(修正錯誤記憶體)功能,
經招標機關審查為不合格廠商,後由岳展公司以18萬9000元
最低價標得「伺服器記憶體硬碟擴充模組等乙批」採購案,
因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三)蔡岳展除以岳展公司
參與「高效運算伺服器」投標外,另邀約無投標真意,亦基
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犯意之張家榮及汪允文參與競標,由玄
榮公司及河禾企業社以陪標方式,使玄榮公司及河禾企業社
得以參與「高效運算伺服器」採購案之競標,且由蔡岳展告
知岳展公司之標價係在預算金額之9折以內(即62萬元),
汪允文即以高於岳展公司之64萬8888元為標價參與電子投標
,另蔡岳展亦告知張家榮岳展公司之標價,再由張家榮自行
提高標價為65萬5000元參與投標,蔡岳展以此方式增加投標
廠商家數,致中興大學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岳展公司
、玄榮公司及河禾企業社間確有正當之競爭關係存在,而破
壞招標程序價格競爭之功能。惟本件採購案規定投標廠商至
現場比、減價時,需攜帶規格型錄等資料供審查,嗣於106
年11月16日開標時,因玄榮公司及河禾企業社均未到現場,
且未提供含「BSMI臺灣電池檢驗標章」等規格資料,經招標
機關審查為不合格廠商,後由岳展公司以62萬元最低價標得
「高效運算伺服器高效運算伺服器」採購案,因而使開標發
生不正確之結果。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家榮於偵訊時坦承不諱,並經同案
被告蔡岳展、廖永軒、汪允文供承不諱,核與證人甘旻家證
述屬實,並有上揭採購案之廠商標封資料、上述標案開標紀
錄、決標紀錄、採購案廠商投標證件審查表、公開取得電子
報價單廠商現場減價前文件審查表、「伺服器附件組乙批」
及「伺服器記憶體硬碟擴充模組等乙批」採購案廠商開標簽
到單影本、上述採購案廠商投標單價、規格明細及公開取得
電子報價單投標標價清單等在卷可稽。核與移送意旨之情節
相符,被告張家榮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張家榮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
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而被告張家榮為被告玄榮公司之
負責人,其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使開標發
生不正確結果罪,被告玄榮公司應依同法第92條之規定,科
以同法第87條第3項之罰金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黃 雅 楓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楊 鎔 甄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
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
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
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