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王詩銘
- 當事人曾榆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81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榆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5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曾榆鈞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 至6 行關於「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方式」之記載應更正為「不詳方式」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曾榆鈞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別股10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5號被 告 曾榆鈞 女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段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犯罪事實 一、曾榆鈞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甫於民國104年7月27日執行完畢,並由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8月5日晚間8時4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4日內某時,在臺中市 ○區○○街0段0巷00號1樓租屋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 內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5年8月5日晚間7時30分許,為警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盤查,並採 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榆鈞於本署偵查中供承不諱,並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9 月20日報告編號00000000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稽。是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之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 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檢 察 官 許景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書 記 官 張恩鴻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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