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8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84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黃光進廖純卿王姿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84號

原告
洪碧照
原告
趙崇琨
原告
趙芷媺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被告
吳菘樂
被告
聖壽食品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燕秋
被告
何英銘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訴字第258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得對之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著有71年臺附字第5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聖壽食品有限公司及刑事部分之被告吳菘樂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洪碧照、趙崇琨、趙芷媺對其等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吳菘樂之刑事部分,經本院以107 年度交訴字第258 號判決有罪,而被告聖壽食品有限公司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然本件原告等既係主張被告聖壽食品有限公司應負民法第188 條第1 項規定之侵權行為責任,即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揆諸上揭判例意旨,被告聖壽食品有限公司得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又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確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而有移送本院民事庭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二法庭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王姿婷

書記官 黃舜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