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9 日
- 法官張德寬、李宜璇、何紹輔
- 法定代理人游詠雄
- 原告王羅鳳春
- 被告蕭國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20號 原 告 王羅鳳春 被 告 蕭國振 易陽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詠雄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易字第1483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李宜璇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政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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