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他調字第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仲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1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而其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許仲杰被訴詐欺案件(106年度易字第1251號),前因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8日裁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此有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251號裁定1份附於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251號卷宗可稽。玆因被告已於111年3月31日死亡,此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4月18日新北社工字第1110703547號函1紙、全戶除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7年度他調字第3號卷宗第65、67-71頁),依上揭規定,本件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繼續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簡佩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