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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他調字第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簡佩珺鄭咏欣湯有朋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仲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1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而其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許仲杰被訴詐欺案件(106年度易字第1251號),前因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8日裁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此有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251號裁定1份附於本院106年度易字第1251號卷宗可稽。玆因被告已於111年3月31日死亡,此有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4月18日新北社工字第1110703547號函1紙、全戶除戶籍資料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7年度他調字第3號卷宗第65、67-71頁),依上揭規定,本件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繼續審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湯有朋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他調字第3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