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簡字第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簡字第5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聖傑
- 選任辯護人
- 簡士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一百零八年四月八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林勝傑」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聖傑」。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林聖傑」之記載均誤載為「林勝傑」,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