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原訴字第4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子綸
- 選任辯護人
- 王雲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15769 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06 年4 月間,經真實姓名不詳、暱稱「小麥」之成年男子邀集,參與「小麥」等人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小麥」詐欺集團);石昕融則於106 年5 月初某日,亦參與該「小麥」詐欺集團(甲○○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另由最高法院審理中;石昕融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則經本院另案判決確定)。甲○○明知國民身分證為辨識個人身分之重要證件,茍任意交付身分證予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集團即可冒名使用該身分證,並可藉以冒用其身分從事詐欺取財犯罪,在預見提供身分證供詐欺集團使用,可能遭詐欺集團冒名使用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而該冒名使用身分證及詐欺取財結果之發生並不違背甲○○自己本意之情況下,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將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之不確定故意,於106 年5 月初某日,在臺中市某處,以加入「小麥」詐欺集團需交付身分證為由,向石昕融收取石昕融之身分證(下稱系爭身分證,石昕融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並將之轉交與「小麥」,再輾轉交付與吳明(起訴書誤載為「吳明鎮」,應予更正)及真實姓名不詳、暱稱「林良綺」、「神川鬼嚎」等人所屬之另一詐欺集團(下稱系爭詐欺集團)使用。嗣吳明等人所屬之系爭詐欺集團取得系爭身分證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使用他人國民身分證之犯意聯絡,由系爭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李翔生、鐘駿宏、鄭少頤、吳宗鴻、張睿涵、洪子茵等人,致李翔生等6 人分別陷於錯誤,而分別將內有如附表一所示帳戶存摺、提款卡之包裹,利用統一超商之「交貨便」服務,寄送至如附表一所示之統一超商門市予「石昕融」收受。再由「神川鬼嚎」於106 年10月8 日,在臺中市某處將系爭身分證交與吳明,並指示吳明負責持系爭身分證至便利商店領取內有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之包裹,吳明鎭即於106 年10月9 日17時3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統一超商東泓門市,冒用石昕融之身分而使用系爭身分證,分別領取如附表一編號5 、6 所示被害人所寄送之包裹及如附表二所示葉承一所寄送之包裹;再於同日17時3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統一超商光園門市,冒用石昕融之身分而使用系爭身分證,向店員表示欲分別領取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被害人所寄送之包裹,均足以生損害於統一超商對其寄貨服務領取人資格核對之正確性(吳明鎭所涉犯行業經本院另案判處罪刑確定)。嗣吳明在超商櫃臺前等待店員交付包裹之際,因鄭少頤發覺可能遭騙,前往上址統一超商光園門市欲取回其所寄送之包裹,發現吳明正在領取包裹,乃即報警處理,經警於同日18時5 分許,徵得吳明之同意後,在其隨身包包及其所乘坐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內實施搜索,並會同吳明領得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被害人所寄送之包裹,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主動簽分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本件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石昕融於偵訊時證述其於106 年5 月初加入「小麥」詐欺集團時,有依被告指示交付系爭身分證等情相符;並經證人吳明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其依系爭詐欺集團指示,持系爭身分證領取被害人遭騙所寄內有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之包裹等情;證人即告訴人鄭少頤於警詢時證述其遭詐騙而寄送金融帳戶存摺,嗣發覺可能遭騙後至統一超商光園門市欲取回包裹時,遇到吳明欲領取包裹,而報警處理等情(見106 年度偵字第27376 號卷《下稱偵卷
㈠》第26~28頁);證人即被害人吳宗鴻、鐘駿宏、李翔生、洪子茵、張睿涵於警詢時分別證述其等遭詐騙而寄送內有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之包裹予「石昕融」等情(見偵卷㈠第159 ~164 、173 ~176 、184 ~187 、194 ~197 、203 ~205 頁);證人楊承樺於警詢時證述吳明於106 年10月9 日至2 家統一超商領取包裹等情(見偵卷㈠第29~32頁);及證人王佳軒、林家安於警詢時證述吳明於106 年10月9 日為警查獲之情形(見偵卷㈠第33~36、37~40頁)甚詳;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警員黃若媙職務報告、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各1 份、扣案物照片43幀、扣案行動電話翻拍照片5 幀、統一超商東泓門市及光園門市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共8 張、查獲照片8 幀、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份(見偵卷㈠第17、43~53、56~79、81~83、89~92、93~96、97頁)、鄭少頤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24張(見偵卷㈠第54、84~88頁);吳宗鴻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22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見偵卷㈠第165 ~171 頁);鐘駿宏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9張、寄送包裹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 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見偵卷㈠第177 ~182 頁);李翔生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6張、寄送包裹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 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見偵卷㈠第188~192 頁);洪子茵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8 張、寄送包裹交易明細翻拍照片1 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見偵卷㈠第198 ~201 頁);張睿涵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1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 份在卷可稽(見偵卷㈠第206 ~209 頁)。綜上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著有判例可資參考。本案被告甲○○固有向石昕融收取系爭身分證後交付他人,而遭系爭詐欺集團冒名使用之行為,惟依被告供述,伊僅參與「小麥」詐欺集團,並未另外參加吳明所屬之系爭詐欺集團,且伊向石昕融收取系爭身分證後,隨即轉交與「小麥」,此外亦無證據足認被告有參與系爭詐欺集團之情形,尚難認被告與吳明暨其所屬之系爭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詐欺取財及冒用身分而使用系爭身分證之犯意聯絡。被告甲○○基於幫助之犯意,向石昕融收取系爭身分證交予「小麥」,再輾轉提供予系爭詐欺集團,供系爭詐欺集團詐欺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取得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之用,僅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或被告有參與詐騙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等詐欺取財之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之行為。本案詐欺行為之正犯為吳明及暱稱「林良綺」、「神川鬼嚎」等人所屬之系爭詐欺集團,該詐欺集團至少有3 人以上之共犯參與,渠等3 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犯罪角色分工,分別向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李翔生等6 人詐騙財物,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告將所收取之系爭身分證交付他人,供系爭詐欺集團冒名使用,而幫助系爭詐欺集團犯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幫助犯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戶籍法第75條第3 項前段之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罪。起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戶籍法第75條第3 項後段之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之身分證罪,容有未洽,惟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且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被告所犯法條,是本院毋庸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被告幫助他人犯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以向石昕融收取系爭身分證後轉交他人之1 行為,將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同時幫助系爭詐欺集團遂行3 人以上共同詐欺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李翔生等6 位被害人之犯行,乃以1 行為同時觸犯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罪及多次幫助犯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爰審酌被告為84年次,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素行不佳,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任意為詐欺集團收取身分證,嗣輾轉交與系爭詐欺集團非法冒名使用,藉以遂行詐欺如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之犯行,幫助犯罪者隱匿其身分,助長詐欺集團遂行犯罪,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已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惟其本身並未實際參與系爭詐欺集團之詐欺取財之犯行,責難性較小,且被告家庭經濟狀況不佳,母親及胞姊均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並有未成年子女需其撫育,此有戶籍謄本、身心障礙證明及低收入戶證明書等可證,及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戶籍法第75條第3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國強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戶籍法第75條: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
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
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被害人│ 詐騙時間/方式 │受騙寄出存摺、提│被害人寄送帳│吳明領│ 備 註 │
│號│ │ (新臺幣) │款卡之帳戶 │戶地點暨吳明│取時間 │ │
│ │ │ │ │領取地點 │ │ │
├─┼───┼─────────┼────────┼──────┼────┼────┤
│1│李翔生│於106 年9 月18日10│⑴台新國際商業銀│臺中市東區東│106 年10│吳明尚│
│ │ │時27分許,以通訊軟│ 行: │光園路142 號│月9 日17│未領得即│
│ │ │體Line傳送訊息向李│ 00000000000000│統一超商光園│時39分許│為警查獲│
│ │ │翔生佯稱:伊為線上│ 號帳戶 │門市 │ │。 │
│ │ │運彩公司,需帳戶供│⑵兆豐商業銀行:│ │ │存摺、提│
│ │ │會員兌匯,若出租金│ 00000000000號 │ │ │款卡均已│
│ │ │融帳戶存摺及提款卡│ 帳戶 │ │ │由李翔生│
│ │ │,可得每帳戶每期5 │⑶中國國際商業銀│ │ │領回。 │
│ │ │日5 千元之薪水云云│ 行: │ │ │ │
│ │ │,致李翔生陷於錯誤│ 00000000000號 │ │ │ │
│ │ │,而於同年10月7 日│ 帳戶(戶名:李│ │ │ │
│ │ │13時3 分許,依指示│ 葆娟) │ │ │ │
│ │ │寄送右列帳戶之存摺│ │ │ │ │
│ │ │及提款卡至右列便利│ │ │ │ │
│ │ │商店予「石昕融」收│ │ │ │ │
│ │ │受 │ │ │ │ │
├─┼───┼─────────┼────────┼──────┼────┼────┤
│2│鐘駿宏│於106 年10月1 日21│⑴板信商業銀行:│同上 │同上 │吳明尚│
│ │ │時許,以通訊軟體 │ 0000000000000 │ │ │未領得即│
│ │ │Line傳送訊息向鐘駿│ 號帳戶 │ │ │為警查獲│
│ │ │宏佯稱:伊為線上運│⑵大眾商業銀行:│ │ │。 │
│ │ │彩博弈公司,需帳戶│ 000000000000號│ │ │存摺、提│
│ │ │供會員投注,若出租│ 帳戶 │ │ │款卡均已│
│ │ │金融帳戶存摺及提款│ │ │ │由鐘駿宏│
│ │ │卡,可得每帳戶每期│ │ │ │領回。 │
│ │ │5 日5 千元之薪水云│ │ │ │ │
│ │ │云,致鐘駿宏陷於錯│ │ │ │ │
│ │ │誤,而於同年10月8 │ │ │ │ │
│ │ │日7 時21分許,依指│ │ │ │ │
│ │ │示寄送右列帳戶之存│ │ │ │ │
│ │ │摺及提款卡至右列便│ │ │ │ │
│ │ │利商店予「石昕融」│ │ │ │ │
│ │ │收受 │ │ │ │ │
├─┼───┼─────────┼────────┼──────┼────┼────┤
│3│鄭少頤│於106 年10月2 日17│⑴台中商業銀行:│同上 │同上 │吳明尚│
│ │ │時30分許,以通訊軟│ 000000000000號│ │ │未領得即│
│ │ │體Line傳送訊息向鄭│ 帳戶 │ │ │為警查獲│
│ │ │少頤佯稱:伊公司為│⑵豐原郵局: │ │ │。 │
│ │ │線上投注站,需帳戶│ 00000000000000│ │ │存摺均已│
│ │ │供會員兌匯,若出租│ 號帳戶 │ │ │由鄭少頤│
│ │ │金融帳戶存摺及提款│ │ │ │領回。 │
│ │ │卡,可得每帳戶每日│ │ │ │ │
│ │ │1 千元之薪水云云,│ │ │ │ │
│ │ │致鄭少頤陷於錯誤,│ │ │ │ │
│ │ │而於同年10月7 日22│ │ │ │ │
│ │ │時40分許,依指示寄│ │ │ │ │
│ │ │送右列帳戶之存摺至│ │ │ │ │
│ │ │右列便利商店予「石│ │ │ │ │
│ │ │昕融」收受 │ │ │ │ │
├─┼───┼─────────┼────────┼──────┼────┼────┤
│4│吳宗鴻│於106 年10月6 日14│⑴郵局: │同上 │同上 │吳明尚│
│ │ │時59分許,以通訊軟│ 00000000000000│ │ │未領得即│
│ │ │體Line傳送訊息向吳│ 號帳戶 │ │ │為警查獲│
│ │ │宗鴻佯稱:伊為線上│⑵聯邦商業銀行:│ │ │。 │
│ │ │運彩博弈公司,需帳│ 000000000000號│ │ │存摺、提│
│ │ │戶供會員投注,若出│ 帳戶 │ │ │款卡均已│
│ │ │租金融帳戶存摺及提│⑶大眾商業銀行:│ │ │由吳宗鴻│
│ │ │款卡,可得每帳戶每│ 000000000000號│ │ │領回。 │
│ │ │期5 日5 千元之薪水│ 帳戶 │ │ │ │
│ │ │云云,致吳宗鴻陷於│⑷兆豐商業銀行:│ │ │ │
│ │ │錯誤,而於同年10月│ 00000000000號 │ │ │ │
│ │ │7 日11時許,依指示│ 帳戶 │ │ │ │
│ │ │寄送右列帳戶之存摺│⑸板信商業銀行 │ │ │ │
│ │ │及提款卡至右列便利│ 00000000000000│ │ │ │
│ │ │商店予「石昕融」收│ 號帳戶 │ │ │ │
│ │ │受 │⑹第一商業銀行:│ │ │ │
│ │ │ │ 00000000000號 │ │ │ │
│ │ │ │ 帳戶 │ │ │ │
│ │ │ │⑺合作金庫商業根│ │ │ │
│ │ │ │ 行: │ │ │ │
│ │ │ │ 0000000000000 │ │ │ │
│ │ │ │ 號帳戶 │ │ │ │
│ │ │ │⑻台北富邦商業銀│ │ │ │
│ │ │ │ 行: │ │ │ │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 │ │ 帳戶 │ │ │ │
│ │ │ │⑼彰化商業銀行:│ │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 │ │ │ │
│ │ │ │⑽華南商業銀行:│ │ │ │
│ │ │ │ 000000000000號│ │ │ │
│ │ │ │ 帳戶 │ │ │ │
├─┼───┼─────────┼────────┼──────┼────┼────┤
│5│張睿涵│於106 年10月3 日16│平鎮金陵郵局: │臺中市東區東│106 年10│存摺、提│
│ │ │時許,以通訊軟體 │00000000000000號│門路140 號統│月9 日17│款卡均已│
│ │ │Line傳送訊息向張睿│帳戶 │一超商東泓門│時31分許│由張睿涵│
│ │ │涵佯稱:伊為線上運│ │市 │ │領回 │
│ │ │彩公司,需帳戶供會│ │ │ │ │
│ │ │員投注,若出租金融│ │ │ │ │
│ │ │帳戶存摺及提款卡,│ │ │ │ │
│ │ │可得每帳戶每期5 日│ │ │ │ │
│ │ │5 千元之薪水云云,│ │ │ │ │
│ │ │致張睿涵陷於錯誤,│ │ │ │ │
│ │ │而於同年10月7 日13│ │ │ │ │
│ │ │時21分許,依指示寄│ │ │ │ │
│ │ │送右列帳戶之存摺及│ │ │ │ │
│ │ │提款卡至右列便利商│ │ │ │ │
│ │ │店予「石昕融」收受│ │ │ │ │
├─┼───┼─────────┼────────┼──────┼────┼────┤
│6│洪子茵│於106 年10月7 日0 │⑴臺灣中小企業銀│同上 │同上 │存摺、提│
│ │ │時許,以通訊軟體 │ 行: │ │ │款卡均已│
│ │ │Line傳送訊息向洪子│ 00000000000號 │ │ │由洪子茵│
│ │ │茵佯稱:伊為線上運│ 帳戶 │ │ │領回 │
│ │ │彩博弈公司,需帳戶│⑵元大商業銀行:│ │ │ │
│ │ │供會員兌匯,若出租│ 00000000000000│ │ │ │
│ │ │金融帳戶存摺及提款│ 號帳戶 │ │ │ │
│ │ │卡,可得每帳戶每期│ │ │ │ │
│ │ │5 日5 千元之薪水云│ │ │ │ │
│ │ │云,致洪子茵陷於錯│ │ │ │ │
│ │ │誤,而於同年10月7 │ │ │ │ │
│ │ │日14時9 分許,依指│ │ │ │ │
│ │ │示寄送右列帳戶之存│ │ │ │ │
│ │ │摺及提款卡至右列便│ │ │ │ │
│ │ │利商店予「石昕融」│ │ │ │ │
│ │ │收受 │ │ │ │ │
└─┴───┴─────────┴────────┴──────┴────┴────┘
附表二:
┌─┬────────────┬─────────┬──────┐
│編│ 行 為 方 式 │ 金融帳戶帳號 │寄送帳戶暨吳│
│號│ │ │明領取地點│
├─┼────────────┼─────────┼──────┤
│1│葉承一依系爭詐欺集團不詳│⑴郵局: │臺中市東區東│
│ │成員之指示,將右列帳戶之│ 00000000000號 │門路140 號統│
│ │存摺、提款卡寄送至右列便│ 帳戶 │一超商東泓門│
│ │利商店後,吳明即依「神│⑵日盛商業銀行: │市 │
│ │川鬼嚎」之指示,於106 年│ 00000000000000 │ │
│ │10月9 日17時31分許,在右│ 號帳戶 │ │
│ │列便利商店,冒用石昕融之│ │ │
│ │身分而持石昕融之國民身分│ │ │
│ │證,領取內有右列帳戶存摺│ │ │
│ │、提款卡之包裹。 │ │ │
└─┴────────────┴─────────┴──────┘
附表三:
┌──┬─────────────┬─────┬────────────┐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 備 註 │
├──┼─────────────┼─────┼────────────┤
│ 1 │讀卡機 │1台 │黑色 │
├──┼─────────────┼─────┼────────────┤
│ 2 │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含 │1支 │工作機,粉紅色 │
│ │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IMEI:00000000000000000 │
├──┼─────────────┼─────┼────────────┤
│ 3 │石昕融國民身分證 │1張 │證號:Z000000000 │
├──┼─────────────┼─────┼────────────┤
│ 4 │台灣大哥大SIM卡 │1張 │0000-000000 │
├──┼─────────────┼─────┼────────────┤
│ 5 │全家便利商店代收款繳款證明│1張 │臺中新東義店 │
│ │ │ │第一段:000000000 │
│ │ │ │第二段:0000000000000000 │
├──┼─────────────┼─────┼────────────┤
│ 6 │統一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1張 │106 年10月9 日19時44分 │
│ │(ibon交貨便買家取貨) │ │光園門市 │
│ │ │ │ │
├──┼─────────────┼─────┼────────────┤
│ 7 │包裹箱 │1個 │寄件人:葉承一 │
│ │配送編號00000000東泓門市 │ │ │
├──┼─────────────┼─────┼────────────┤
│ 8 │郵政存簿儲金簿 │1本 │戶名:葉承一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9 │郵局提款卡 │1張 │戶名:葉承一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存摺 │1本 │戶名:葉承一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提款卡 │1張 │戶名:葉承一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包裹箱 │1個 │ │
│ │配送編號00000000東泓門市 │ │ │
├──┼─────────────┼─────┼────────────┤
│ │郵政存簿儲金簿 │1本 │戶名:張睿涵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郵局提款卡 │1張 │戶名:張睿涵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包裹箱 │1個 │ │
│ │配送編號00000000東泓門市 │ │ │
├──┼─────────────┼─────┼────────────┤
│ │臺灣企銀存摺 │1本 │戶名:洪子茵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臺灣企銀提款卡 │1張 │戶名:洪子茵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元大商業銀行存摺 │1本 │戶名:洪子茵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元大商業銀行提款卡 │1張 │戶名:洪子茵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包裹箱 │1個 │ │
│ │配送編號00000000光園門市 │ │ │
├──┼─────────────┼─────┼────────────┤
│ │第一銀行存摺 │1本 │戶名:吳宗鴻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第一銀行提款卡 │1張 │戶名:吳宗鴻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交易明細表 │1張 │帳號:00000000000 │
├──┼─────────────┼─────┼────────────┤
│ │台北富邦銀行存摺 │1本 │戶名:吳宗鴻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台北富邦銀行提款卡 │1張 │戶名:吳宗鴻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交易明細表 │1張 │帳號:000000000000 │
├──┼─────────────┼─────┼────────────┤
│ │合作金庫存摺 │1本 │戶名:吳宗鴻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合作金庫提款卡 │1張 │戶名:吳宗鴻 │
│ │帳號:0000000000000 │ │ │
├──┼─────────────┼─────┼────────────┤
│ │交易明細表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 │
├──┼─────────────┼─────┼────────────┤
│ │華南銀行存摺 │1本 │戶名:吳應麟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華南銀行提款卡 │1張 │戶名:吳應麟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交易明細表 │1張 │帳號:000000000000 │
├──┼─────────────┼─────┼────────────┤
│ │彰化銀行存摺 │1本 │戶名:吳宗鴻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彰化銀行提款卡 │1張 │戶名:吳宗鴻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交易明細表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板信商業銀行存摺 │1本 │戶名:吳宗鴻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板信商業銀行提款卡 │1張 │戶名:吳宗鴻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交易明細表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兆豐銀行存摺 │1本 │戶名:吳宗鴻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兆豐銀行提款卡 │1張 │戶名:吳宗鴻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交易明細表 │1張 │帳號:00000000000 │
├──┼─────────────┼─────┼────────────┤
│ │大眾商業銀行存摺 │1本 │戶名:吳宗鴻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大眾商業銀行提款卡 │1張 │戶名:吳宗鴻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交易明細表 │1張 │帳號:000000000000 │
├──┼─────────────┼─────┼────────────┤
│ │聯邦商業銀行存摺 │1本 │ │
│ │帳號:000000000000 │ │戶名:吳宗鴻 │
├──┼─────────────┼─────┼────────────┤
│ │聯邦商業銀行提款卡 │1張 │帳號:000000000000 │
│ │帳號:000000000000 │ │戶名:吳宗鴻 │
├──┼─────────────┼─────┼────────────┤
│ │交易明細表 │1張 │帳號:000000000000 │
├──┼─────────────┼─────┼────────────┤
│ │郵政存簿儲金簿 │1本 │戶名:吳宗鴻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郵局提款卡 │1張 │戶名:吳宗鴻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交易明細表 │1張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包裹箱 │1個 │ │
│ │配送編號00000000光園門市 │ │ │
├──┼─────────────┼─────┼────────────┤
│ │郵政存簿儲金簿 │1本 │戶名:鄭少頤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臺中商業銀行存摺 │1本 │戶名:鄭少頤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包裹箱 │1個 │ │
│ │配送編號00000000光園門市 │ │ │
├──┼─────────────┼─────┼────────────┤
│ │板信商業銀行存摺 │1本 │戶名:鐘駿宏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板信商業銀行提款卡 │1張 │戶名:鐘駿宏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大眾商業銀行存摺 │1本 │戶名:鐘駿宏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大眾商業銀行提款卡 │1張 │戶名:鐘駿宏 │
│ │帳號:000000000000 │ │ │
├──┼─────────────┼─────┼────────────┤
│ │包裹箱 │1個 │ │
│ │配送編號00000000光園門市 │ │ │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存摺 │1本 │戶名:李翔生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提款卡 │1張 │戶名:李翔生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台新銀行存摺 │1本 │戶名:李翔生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台新銀行提款卡 │1張 │戶名:李翔生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存摺 │1本 │戶名:李葆娟 │
│ │帳號:00000000000 │ │ │
├──┼─────────────┼─────┼────────────┤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提款卡 │1張 │戶名:李葆娟 │
│ │帳號:00000000000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