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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李依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右詮
選任辯護人
何俊龍律師
被告
曾立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告黃右詮「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主文所示之記載,顯係誤載,均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依達

書記官 陳彥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