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撤緩字第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撤緩字第8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白彝嘉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7年度執聲字第1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白彝嘉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彝嘉因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3日以106 年度易字第2724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緩刑2 年,於106 年10月11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6 年3 月28日、同年4 月19日、同年4 月26日復犯詐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 年2 月8 日以106年度上訴字第30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7 月、10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經提起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107 年4 月19日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148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情形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前因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本院於106 年9 月13日以106 年度易字第2724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緩刑2 年,並於106 年10月11日確定;又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106 年3月28日、同年4 月19日、同年4 月26日因故意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7 年2 月8 日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30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7 月、10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並經最高法院於107 年4 月19日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148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各1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足認該受刑人確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在緩刑期內受逾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之情形,聲請人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 月內,向本院聲請撤銷前案緩刑之宣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