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30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230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承祐
- 輔佐人
- 謝百傑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8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承於民國106年11月11日上午1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2樓其所經營之「軒宇車漆改造行」辦公室內,因故與告訴人施鈞耀起口角後,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之頭部、手臂,致告訴人受有臉部擦挫傷、雙手臂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施鈞耀告訴被告謝承祐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成立和解,並當庭以言詞撤回告訴,有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