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智易字第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易字第2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雅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756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雅婷明知其於民國106 年5 月6 日,以帳號「cinga 」在其所經營之露天拍賣網站網路賣場內,所張貼「LIEQI LQ-035三合一廣角鏡美肌補光燈LQ-035」之宣傳圖照(下稱該等圖照),為何方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何方公司)拍攝製作後刊載於網路上以供銷售產品之用,乃何方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未經何方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詎陳雅婷竟未經何方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即基於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之犯意,而於106 年5 月6 日前某日,在其位在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7 樓之3 之居處內,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並在不詳網站重製該等圖照後,再將之直接張貼於自己所經營之前開網路賣場內,用以招攬、吸引往來不特定網路瀏覽之買家得因觀看該本件圖照後,向陳雅婷下標購買該圖照所示之商品,而以此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何方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涉犯違反著作權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而該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當庭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狀在卷可憑,是依首開說明,本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東泰提起公訴,檢察官蔣得龍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