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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3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巫淑芳林佳瑩陳航代

原告
雷一益
被告
優普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智民
被告
羅湖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林佳瑩

                   法 官 陳航代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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