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33號
- 原告
- 雷一益
- 被告
- 優普捷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瑋倫
- 被告
- 羅湖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107 年5 月29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連智民」之記載應更正為「羅瑋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優普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部分,已由「連智民」變更為「羅瑋倫」,並經原告具狀更正,是此部分顯有誤載,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