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0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00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明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1856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張明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肆伍壹公克)沒收銷燬、玻璃球壹個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律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107年度毒偵字第1856號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