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2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26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子霽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202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林子霽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分別為壹點伍壹肆壹公克、零點零肆陸肆公克、零點零零參柒公克,含包裝袋參只)均沒收銷燬,吸食器壹組沒收。
犯罪事實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附論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