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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26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許曉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26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子霽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202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林子霽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分別為壹點伍壹肆壹公克、零點零肆陸肆公克、零點零零參柒公克,含包裝袋參只)均沒收銷燬,吸食器壹組沒收。

犯罪事實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增列「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本判決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附論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曉怡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260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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