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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郭振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胡嘉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3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胡嘉威所犯如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嘉威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係在裁判確定前所為,且其中附表編號2 、3 之罪所宣告之刑,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至於其餘之罪所宣告之刑,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聲請人係經受刑人請求就附表各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而為本件聲請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

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後段、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振杰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年9 月          │有期徒刑2 年10月          │
├──────┼─────────────┼─────────────┼─────────────┤
│  犯罪日期  │106 年2 月17日            │106 年4 月27日            │106 年5 月8 日            │
├──────┼─────────────┼─────────────┼─────────────┤
│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
│機關年度案號│年度毒偵字第895 號        │年度偵字第12804 號        │年度偵字第12804 號        │
├─┬────┼─────────────┼─────────────┼─────────────┤
│最│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  號 │106 年度原簡上字第10號    │106 年度原訴字第61號      │106 年度原訴字第6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6 年11月1 日            │106 年11月1 日            │106 年11月1 日            │
├─┼────┼─────────────┼─────────────┼─────────────┤
│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  號 │106 年度原簡上字第10號    │106 年度原訴字第61號      │106 年度原訴字第61號      │
│決├────┼─────────────┼─────────────┼─────────────┤
│  │確定日期│106 年11月1 日            │106 年11月27日            │106 年11月27日            │
├─┴────┼─────────────┼─────────────┴─────────────┤
│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06 年度執字第18│經本院以106 年度原訴字第6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
│            │924 號                    │確定(臺中地檢署107 年度執字第180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