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黃龍忠
- 當事人陳佳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851號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佳韋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19號詐欺案件,聲請 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陳佳韋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019號判決在案,而判決書 附表五及六所示之物(如附件),均未經諭知沒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前段規定聲請准予發還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又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再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及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所聲請發還之扣押物,係其犯本院106年 度訴字第1019號詐欺案所查扣者,而被告所犯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經本院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在案,雖該判決未宣告沒收上揭扣押物,而刑事訴訟第317條前段亦規定「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 ,應即發還」,惟聲請人陳佳韋已就本院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中,此有其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而二審法院是否維持本院判決,仍待送二審法院審理,在經法院判決確定前,上揭扣押物自仍須作為證據之用,甚或有可能經二審法院撤銷改判諭知沒收,而有繼續扣押必要,是聲請人聲請發還,本院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龍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附件: 附表五:陳佳韋【扣案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1F之2》】 ┌──┬──────────┬──┬───┬─────────┐ │編號│品 名│數量│所有人│備 註│ │ │ │ │或持有│ │ │ │ │ │人 │ │ ├──┼──────────┼──┼───┼─────────┤ │ 1 │IPHONE廠牌手機(序號│1 支│陳佳韋│ │ │ │000000000000000 ,含│ │ │ │ │ │門號0000000000號SIM │ │ │ │ │ │卡1 張) │ │ │ │ ├──┼──────────┼──┼───┼─────────┤ │ 2 │HTC 廠牌黑色手機 │1 支│陳佳韋│已無法使用 │ ├──┼──────────┼──┼───┼─────────┤ │ 3 │IPHONE廠牌手機(序號│1 支│陳佳韋│ │ │ │000000000000000 ,含│ │ │ │ │ │門號0000000000號SIM │ │ │ │ │ │卡1 張) │ │ │ │ ├──┼──────────┼──┼───┼─────────┤ │ 4 │IPad廠牌平版 │1 台│陳佳韋│ │ ├──┼──────────┼──┼───┼─────────┤ │ 5 │聯邦銀行存摺(戶名:│3 本│陳佳韋│ │ │ │陳佳韋,帳號:004500│ │ │ │ │ │369331) │ │ │ │ ├──┼──────────┼──┼───┼─────────┤ │ 6 │渣打銀行存摺(戶名:│1 本│陳佳韋│ │ │ │陳佳韋,帳號:108200│ │ │ │ │ │00000000) │ │ │ │ ├──┼──────────┼──┼───┼─────────┤ │ 7 │華南銀行存摺(戶名:│1 本│陳佳韋│ │ │ │吳秀美,帳號:427200│ │ │ │ │ │303729) │ │ │ │ ├──┼──────────┼──┼───┼─────────┤ │ 8 │中國信託銀行存摺(戶│1 本│陳佳韋│ │ │ │名:陳佳韋,帳號:10│ │ │ │ │ │0000000000) │ │ │ │ ├──┼──────────┼──┼───┼─────────┤ │ 9 │聯邦銀行存摺(戶名:│1 本│陳佳韋│ │ │ │尚利資訊科技公司,帳│ │ │ │ │ │號:000000000000 │ │ │ │ ├──┼──────────┼──┼───┼─────────┤ │ │台新銀行存摺(戶名:│1 個│陳佳韋│ │ │ │陳佳韋,帳號:206610│ │ │ │ │ │00000000) │ │ │ │ ├──┼──────────┼──┼───┼─────────┤ │ │聯邦銀行存摺(戶名:│1 本│陳佳韋│ │ │ │許濬緯,帳號:009501│ │ │ │ │ │172715 │ │ │ │ ├──┼──────────┼──┼───┼─────────┤ │ │尚利資訊科技有限公司│1 個│陳佳韋│ │ │ │印章 │ │ │ │ ├──┼──────────┼──┼───┼─────────┤ │ │陳佳韋私章 │1 個│陳佳韋│ │ ├──┼──────────┼──┼───┼─────────┤ │ │聯邦銀行卡1 張(卡號│1 張│陳佳韋│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聯邦樂活卡1 張(卡號│1 張│陳佳韋│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中國信託銀行卡1 張(│1 張│陳佳韋│ │ │ │卡號:00000000000000│ │ │ │ │ │89) │ │ │ │ ├──┼──────────┼──┼───┼─────────┤ │ │仟元新臺幣(共70萬7千│707 │陳佳韋│ │ │ │元) │張 │ │ │ ├──┼──────────┼──┼───┼─────────┤ │ │筆記簿 │2 本│陳佳韋│ │ ├──┼──────────┼──┼───┼─────────┤ │ │筆記電腦 │1 台│陳佳韋│ │ └──┴──────────┴──┴───┴─────────┘ 附表六:陳佳韋【扣案地點《臺中市○○區市○路000號》】 ┌──┬──────────┬──┬───┬─────────┐ │編號│品 名│數量│所有人│備 註│ ├──┼──────────┼──┼───┼─────────┤ │ 1 │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1 台│陳佳韋│暫交付陳佳韋保管 │ │ │車 │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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