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0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0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建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建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查受刑人謝建成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公共危險(酒駕) │ 公共危險(酒駕)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月 │ │ │(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 ├────────┼───────────┼───────────┤ │ 犯 罪 日 期 │ 106年7月24日 │ 105年3月16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106年度速偵字 │臺中地檢106年度撤緩偵 │ │ 年 度 案 號 │第4426號 │字第450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6年度豐原交簡字第76 │107年度豐原交簡字第17 │ │ │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 106年8月16日 │ 107年2月21日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6年度豐原交簡字第76 │107年度豐原交簡字第17 │ │ │ │號 │號 │ │ ├────┼───────────┼───────────┤ │ │判 決│ 106年9月18日 │ 107年3月22日 │ │ │確定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