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00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勝智
上列被告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7所示罪名應更正為「竊盜」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7所示罪名欄所載「詐欺」應更正為「竊盜」。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