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7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7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昱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88號、107年度執字第1641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陳昱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受刑人陳昱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詳如附表所示),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 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如 │有期徒刑4月,如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000元折算1日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 犯罪日期 │106年1月18日下午│106年3月31日中午│ │ │ │1 時35分為警採尿│12時30分為警採尿│ │ │ │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回溯96小時內某│ │ │ │時許 │時許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關年度案號 │檢察署106年度毒 │檢察署106年度毒 │ │ │ │偵字第986號 │偵字第3060號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後├────┼────────┼────────┼────────┤ │事實│ 案 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 │106年度中簡字第 │ │ │審 │ │1100號 │2532號 │ │ │ ├────┼────────┼────────┼────────┤ │ │判決日期│106年6月29日 │106年12月11日 │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定├────┼────────┼────────┼────────┤ │判決│ 案 號 │106年度中簡字第 │106年度中簡字第 │ │ │ │ │1100號 │2532號 │ │ │ ├────┼────────┼────────┼────────┤ │ │確定日期│106年8月24日 │107年1月8日 │ │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備註 │檢察署106年度執 │檢察署107年度執 │ │ │ │字第13737號 │字第1641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