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04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松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3678號、107年度執字第1567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陳松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受刑人陳松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詳如附表所示),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 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犯罪日期 │106年2月20日 │106年9月9日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關年度案號 │署106年度毒偵字 │署106年度毒偵字 │ │ │ │第919號 │第4359號、107年 │ │ │ │ │度偵字第8912號 │ │ ├──┬────┼────────┼────────┼────────┤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 │最後├────┼────────┼────────┼────────┤ │事實│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 │107年度交訴字第 │ │ │審 │ │2562號 │124號 │ │ │ ├────┼────────┼────────┼────────┤ │ │判決日期│107年2月27日 │107年9月6日 │ │ ├──┼────┼────────┼────────┼────────┤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 │ │ │ │ │ │確定├────┼────────┼────────┼────────┤ │判決│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 │107年度交訴字第 │ │ │ │ │2562號 │124號 │ │ │ ├────┼────────┼────────┼────────┤ │ │確定日期│107年3月26日 │107年10月1日 │ │ ├──┴────┼────────┼────────┼────────┤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 備註 │署107年度執字第 │署107年度執字第 │ │ │ │5682號 │15675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