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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42號

組織犯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江文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42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6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丁苑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年5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丁苑嬋(下稱上訴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9日以107年度訴字第1042號、109年度訴緝字第63號判決在案,上開判決業於109年6月10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之109年6月24日具狀聲明上訴,惟聲明上訴狀內僅記載不服全部判決,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聲明,理由另具狀補陳等語,核其所述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遂於上訴期間屆滿日20日後之109年8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同年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佐,然上訴人迄今仍未向本院提出上訴之具體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江文玉

書記官 黃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42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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