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26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惟荏
- 選任辯護人
- 黃逸仁律師
陳苡瑄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惟荏被訴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惟荏明知代為自不明之他人金融機構帳戶提領現金,係詐騙集團收取犯罪所得之犯罪手法,竟於民國107 年8月1日之不詳時間,參與綽號「神經」之陳冠廷、少年黃○財等3 人以上以實施詐術行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騙集團。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涉犯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 款、第307條定有明文。而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之原則,蓋對於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無論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故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為先後兩次起訴,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上揭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 年9月25日以107年度偵字第22022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49 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86號提起公訴,並於107年10月3日繫屬於本院,由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525 號案件審理中,此有前揭起訴書、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故被告所為之參與組織犯行,業經另案起訴並繫屬於本院審理中,該署檢察官再於107 年12月5日以107年度偵字第28522 號起訴書,就被告於同一段期間加入同一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犯行提起公訴,應係重複追訴,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