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7 分鐘讀完全文 5,8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25號

違反期貨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田雅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金訴字第25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建智
選任辯護人
蘇文俊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鈴育律師
被告
陳世竣
選任辯護人
呂思頡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方俞律師
被告
郭盈君

      李汪麟

      江秉軒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7年度偵續字第68、69號),被告等均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一、黃建智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112 條第5 項第5 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個月內,向公庫一次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銀行名稱: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302 專戶)。扣案如附件㈠、㈡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陳世竣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112 條第5 項第5 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罪,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個月內,向公庫一次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銀行名稱: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302 專戶)。扣案如附件㈠、㈡所示之物均沒收。

三、郭盈君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112 條第5 項第5 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罪,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個月內,向公庫一次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銀行名稱: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302 專戶)。扣案如附件㈠、㈡所示之物均沒收。

四、李汪麟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112 條第5 項第5 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罪,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個月內,向公庫一次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銀行名稱: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302 專戶)。扣案如附件㈠、㈡所示之物均沒收。

五、江秉軒共同犯期貨交易法第112 條第5 項第5 款之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緩刑參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個月內,向公庫一次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銀行名稱: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302 專戶)。扣案如附件㈠、㈡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黃建智、陳世竣、郭盈君、李汪麟、江秉軒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追加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㈢)。

二、本案被告黃建智、陳世竣、郭盈君、李汪麟、江秉軒均已認罪,經檢察官與上開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其合意內容如判決主文所示。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1 款、第4 款、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項,期貨交易法第112 條第5 項第5 款,公司法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第2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以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振義追加起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田雅心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司法第19條(未登記而營業之限制)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
,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
◎期貨交易法第112條
違反第106 條、第107 條,或第108 條第1 項之規定者,處3 年
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
罰金。
犯前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
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
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其因犯罪獲致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
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
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
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
三、違反第56條第1 項之規定。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
    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84條第1 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
【附件㈠】
┌──┬──────────┬───┬─────┬────────────┐
│編號│品名                │數量  │扣押處所  │備註                    │
├──┼──────────┼───┼─────┼────────────┤
│C-1 │時代避險公司筆記本  │1本   │時代避險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司-臺中市 │106年度保管字第2697號扣 │
│C-2 │時代避險公司筆記本  │1本   │西區臺灣大│押物品清單(偵17420卷第 │
├──┼──────────┼───┤道2段2號15│15-16頁)               │
│C-3 │投資合作委託書      │1冊   │樓及附屬建│                        │
├──┼──────────┼───┤築物與相連│                        │
│C-4 │外匯合作準則        │1張   │通處所    │                        │
├──┼──────────┼───┤          │                        │
│C-5 │時代避險課程簽到表  │1張   │          │                        │
├──┼──────────┼───┤          │                        │
│C-6 │外匯合作協定        │2張   │          │                        │
├──┼──────────┼───┤          │                        │
│C-7 │房租租金收據        │3張   │          │                        │
├──┼──────────┼───┤          │                        │
│C-8 │宣傳手冊            │1本   │          │                        │
├──┼──────────┼───┤          │                        │
│C-9 │筆記本(黃建智)    │1本   │          │                        │
├──┼──────────┼───┤          │                        │
│C-10│筆記本(李祐瑞Hank)│1本   │          │                        │
├──┼──────────┼───┤          │                        │
│C-11│名片                │2張   │          │                        │
│    │(陳世竣、吳坤俊)  │      │          │                        │
├──┼──────────┼───┤          │                        │
│C-12│投資線圖            │1冊   │          │                        │
├──┼──────────┼───┤          │                        │
│C-13│電腦主機            │1台   │          │                        │
│    │(陳世竣使用)      │      │          │                        │
├──┼──────────┼───┤          │                        │
│C-14│房租匯款收據        │8張   │          │                        │
├──┼──────────┼───┤          │                        │
│C-15│時代避險電腦資料光碟│1片   │          │                        │
├──┼──────────┼───┤          │                        │
│C-16│黃建智筆電資料光碟  │1片   │          │                        │
├──┼──────────┼───┤          │                        │
│C-17│郭盈君IPhone手機    │1支   │          │                        │
├──┼──────────┼───┤          │                        │
│C-18│郭盈君筆電資料光碟  │1片   │          │                        │
└──┴──────────┴───┴─────┴────────────┘
【附件㈡】
┌──┬──────────┬───┬─────┬────────────┐
│編號│品名                │數量  │扣押處所  │備註                    │
├──┼──────────┼───┼─────┼────────────┤
│2-1 │更改銀行帳戶資料    │1張   │臺中市西屯│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區文心路3 │106年度保管字第2697號扣 │
│2-2 │名片                │2張   │段6號A棟7 │押物品清單(偵17420卷第 │
├──┼──────────┼───┤樓之18及附│15-16頁)               │
│2-3 │Iphone手機          │1支   │屬建築物與│                        │
│    │IMEZ000000000000000 │      │相連通處所│                        │
└──┴──────────┴───┴─────┴────────────┘
【附件㈢】107 年度偵續字第68、69號追加起訴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25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期貨交易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