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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緝字第33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吳幸芬王品惠顏銀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附民緝字第33號

原告
張希齡
被告
蔡宜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7 年度易緝字第23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顏銀秋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緝字第33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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