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664號 原 告 張希齡 被 告 蔡宜妙 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事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107年度附民緝字第33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零玖萬肆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民國105 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零參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佰零玖萬肆仟柒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102年8月間得知原告有經營COACH名牌包之網路 拍賣交易,遂前往原告之住所,向原告稱其在臺北地區開設「宜軒名牌精品店」(下稱宜軒精品店),為名牌包之大盤商,經營批購名牌包並對外販售之事業,其發現原告之網拍商品中有其客戶所需之名牌包,因此前來批貨轉手販賣,後被告陸續向原告以現金批貨,成為信用良好之常客。直至 102年11月間,被告開始以第三人開立之支票作為付款工具 ,且客票之票期逐漸自1個月延長為2、3個月,但初期均仍 如期兌現,因此原告不疑有他,持續對被告出貨,並繼續收受被告所交付第三人開立之支票。惟自103年5月起至9月間 ,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數次前往原告之住處,佯稱其仍照往常欲以其友人所交付之支票向原告購貨,接續提出如附表一所示15張來源不明之空頭支票(俗稱芭樂票)予原告,使原告誤信上開支票係得以提示兌現,而接續交付價值高達新臺幣(下同)609萬4720元 之名牌包貨物。嗣因上開支票帳戶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全數遭退票,原告向被告追討貨款,被告為取信於原告而另行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2張,然嗣後本票均未兌現,原 告始悉受騙。被告上開詐欺犯行經台灣台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9184號、104年偵字第9020、26909號起訴,經本院刑事庭以107年度易緝字第23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下稱系爭刑事判決)。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併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以書狀表示原告最後一批交付之貨品係屬次檔貨,原告之損失應無高達609萬4,720元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0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涉犯詐欺之侵權行為事實,業據系爭刑事判決認定屬實,並予論罪科罰等情,有系爭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5至46頁),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以書狀爭執原告交付之最後一批貨物為次檔貨等語,故原告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受詐騙之財產損害609萬4720元,即屬有據。 (二)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基於詐欺取財 之犯意詐騙原告,並致原告受有前開損害等情,已如前述,而原告對被告之此項損害賠償債權,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經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送達訴狀繕本,被告迄今仍未給付,被告自應負遲延責任。 (三)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609萬472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8月19日起(見附民卷第4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法免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中又未產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假執行;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爰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擔保金額。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90條第2項、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許宏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附表一: ┌──┬─────┬─────────┬──────┬───────┬───────┐ │編號│支票號碼 │ 發票人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退票日 │ ├──┼─────┼─────────┼──────┼───────┼───────┤ │ 1 │HS0318841 │ 范正權 │ 10萬元 │103年8月20日 │103年11月4日 │ ├──┼─────┼─────────┼──────┼───────┼───────┤ │ 2 │HS0318842 │ 范正權 │ 10萬元 │103年8月30日 │103年11月4日 │ ├──┼─────┼─────────┼──────┼───────┼───────┤ │ 3 │KD3132067 │ 貝悅實業有限公司 │11萬2200元 │ 103年9月8日 │103年9月9日 │ │ │ │ (法代陳烱增) │ │ │ │ ├──┼─────┼─────────┼──────┼───────┼───────┤ │ 4 │FA7240261 │ 晟泰照明有限公司 │31萬5000元 │103年9月16日 │103年9月16日 │ │ │ │ (法代潘俊志) │ │ │ │ ├──┼─────┼─────────┼──────┼───────┼───────┤ │ 5 │KD3132068 │ 貝悅實業有限公司 │12萬1000元 │103年9月23日 │103年9月23日 │ │ │ │ (法代陳烱增) │ │ │ │ ├──┼─────┼─────────┼──────┼───────┼───────┤ │ 6 │HQ0012342 │ 翔森國際有限公司 │11萬3200元 │103年9月30日 │103年9月30日 │ │ │ │ (法代高逸翔) │ │ │ │ ├──┼─────┼─────────┼──────┼───────┼───────┤ │ 7 │KD3132085 │ 貝悅實業有限公司 │10萬9100元 │103年10月5日 │103年10月14日 │ │ │ │(法代陳烱增) │ │ │ │ ├──┼─────┼─────────┼──────┼───────┼───────┤ │ 8 │CG0268680 │ 海韻照明有限公司 │26萬3500元 │103年10月10日 │103年10月14日 │ │ │ │ (法代符阿福) │ │ │ │ ├──┼─────┼─────────┼──────┼───────┼───────┤ │ 9 │OA0424344 │ 貝悅實業有限公司 │18萬2300元 │103年10月18日 │103年10月20日 │ │ │ │ (法代陳烱增) │ │ │ │ ├──┼─────┼─────────┼──────┼───────┼───────┤ │ 10 │KD5942847 │ 瑞宜興業有限公司 │18萬3500元 │103年10月21日 │103年10月21日 │ │ │ │ (法代吳繼茂) │ │ │ │ ├──┼─────┼─────────┼──────┼───────┼───────┤ │ 11 │UW1118581 │ 仲翔實業有限公司 │13萬5500元 │103年10月31日 │103年10月31日 │ │ │ │ (法代劉永達) │ │ │ │ ├──┼─────┼─────────┼──────┼───────┼───────┤ │ 12 │AI0149514 │ 弈湘企業有限公司 │11萬2000元 │103年11月6日 │103年11月6日 │ │ │ │ (法代林俊龍) │ │ │ │ ├──┼─────┼─────────┼──────┼───────┼───────┤ │ 13 │FB3863621 │ 維多企業有限公司 │42萬7500元 │103年11月30日 │103年12月1日 │ │ │ │ (法代王以彰) │ │ │ │ ├──┼─────┼─────────┼──────┼───────┼───────┤ │ 14 │R4703213 │ 劉智榮 │ 100萬元 │103年9月30日 │103年10月15日 │ ├──┼─────┼─────────┼──────┼───────┼───────┤ │ 15 │ 3120837 │ 翔森國際有限公司 │ 115萬元 │103年10月31日 │103年10月31日 │ │ │ │ (法代高逸翔) │ │ │ │ └──┴─────┴─────────┴──────┴───────┴───────┘ 附表二: ┌──┬─────┬─────────┬──────┬───────┬───────┐ │編號│本票號碼 │ 發票人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到期日 │ ├──┼─────┼─────────┼──────┼───────┼───────┤ │ 1 │WG3507377 │ 蔡宜妙 │240 萬9420元│103年9月4日 │103年12月1日 │ │ │ │ │ │ │ │ ├──┼─────┼─────────┼──────┼───────┼───────┤ │ 2 │WG3507378 │ 蔡宜妙 │368 萬5300元│103年9月16日 │104年5月3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