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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5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林美玲郭振杰曾佩琦

原告
富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凱鈴
被告
簡志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緝字第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曾佩琦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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