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林美玲、郭振杰、曾佩琦
- 法定代理人黃凱鈴
- 原告富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簡志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151號 原 告 富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凱鈴 被 告 簡志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緝字第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美玲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曾佩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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