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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71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黃司熒黃凡瑄江健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715號

原告
林森拉娜時尚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乙軒
原告
林森拉娜國際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瓊惠
原告
林森拉娜時尚精品店即楊乙軒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仲景律師
被告
林卉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11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江健鋒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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