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智簡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智簡字第4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芷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860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芷涵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㈠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審定號商標00000000號、商標(原聯合商標)00000000號、商標(原聯合商標)00000000號、商標(原聯合商標)00000000號、商標00000000號詳細報表、㈡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審定號商標00000000號詳細報表;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法條部分,補充:㈠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㈡按行為人主觀上苟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99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基於單一之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決意,自民國106 年4 月間起至警方查獲時止,接續實施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實質上一罪;㈢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各商標權人之權利,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以一罪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所販售者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竟藉由網路向不特定人公開販售,犯罪動機並非良善,且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能,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令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為貪圖小利,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品,對商標專用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小,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本非不得予以嚴懲;惟斟酌被告前未曾受有任何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素行堪認良好,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復與各商標權人均已達成和解,有刑事陳報狀、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和解契約書等在卷可稽,堪認犯罪所生危害輕微,兼衡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價值及獲取之利益非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按,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揭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為憑,其犯後積極與各商標權人達成和解,堪認良心未泯,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誤觸刑典,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並觀後效。 三、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專用權人之註冊商標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又被告分別與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均達成和解,已如前述,是其於警詢中固供承本件犯罪所得約10萬元等語(見警卷第5 頁),本應依法諭知沒收,惟被告就日商日本動畫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香港商東友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鍾文岳律師),業已依約履行賠償,此部分堪認已無犯罪所得可言,即無另行諭知沒收之必要;至商標權人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部分,被告並於107 年12月5 日依約履行第一期之分期給付,此有和解契約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在卷為憑,此部分之賠償金額雖尚未履行完畢,惟如就犯罪所得部分再予以宣告沒收及追徵,即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商標權人 │├──┼─────────────────┼─────┤│一 │仿冒之「HELLO KITTY 」碗46個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二 │仿冒之「HELLO KITTY 」手機背袋20個│司 │├──┼─────────────────┤ ││三 │仿冒之「HELLO KITTY 」保溫瓶94個 │ │├──┼─────────────────┤ ││四 │仿冒之「HELLO KITTY 」便當袋28個 │ │├──┼─────────────────┤ ││五 │仿冒之「HELLO KITTY 」嬰兒包巾10條│ │├──┼─────────────────┤ ││六 │仿冒之「HELLO KITTY 」購物袋23個 │ │├──┼─────────────────┤ ││七 │仿冒之「HELLO KITTY 」門簾16個 │ │├──┼─────────────────┤ ││八 │仿冒之「HELLO KITTY 」湯匙38支 │ │├──┼─────────────────┤ ││九 │仿冒之「HELLO KITTY 」筷子38雙 │ │├──┼─────────────────┤ ││十 │仿冒之「HELLO KITTY 」叉子18支 │ │├──┼─────────────────┤ ││十一│仿冒之「HELLO KITTY 」刨刀11支 │ │├──┼─────────────────┤ ││十二│仿冒之「HELLO KITTY 」水果刀11支 │ │├──┼─────────────────┤ ││十三│仿冒之「HELLO KITTY 」面紙盒20個 │ │├──┼─────────────────┤ ││十四│仿冒之「HELLO KITTY 」掛勾4個 │ │├──┼─────────────────┤ ││十五│仿冒之「HELLO KITTY 」浴帽9個 │ │├──┼─────────────────┤ ││十六│仿冒之「HELLO KITTY 」牙刷架23個 │ │├──┼─────────────────┤ ││十七│仿冒之「MY MELODY」購物袋4個 │ │├──┼─────────────────┼─────┤│十八│仿冒之「哆啦A 夢」保溫瓶18個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十九│仿冒之「哆啦A 夢」購物袋8個 │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仿冒之「哆啦A 夢」門簾25個 │ │├──┼─────────────────┤ ││二一│仿冒之「哆啦A 夢」電風扇安全保護網│ ││ │罩1 個 │ │├──┼─────────────────┤ ││二二│仿冒之「哆啦A 夢」便當袋17個 │ │├──┼─────────────────┤ ││二三│仿冒之「哆啦A 夢」汽車用遮陽簾1個 │ │├──┼─────────────────┤ ││二四│仿冒之「哆啦A 夢」湯匙41支 │ │├──┼─────────────────┤ ││二五│仿冒之「哆啦A 夢」筷子41雙 │ │├──┼─────────────────┤ ││二六│仿冒之「哆啦A 夢」碗24個 │ │├──┼─────────────────┤ ││二七│仿冒之「哆啦A 夢」叉子19支 │ │├──┼─────────────────┼─────┤│二八│仿冒之「櫻桃小丸子」購物袋6 個(含│日商日本動││ │員警蒐證購得1 個) │畫股份有限││ │ │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