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2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235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隆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39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隆源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印文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王隆源係址設基隆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利達工程行之實際負責人。緣利達工程行於民國106年3月間,承攬位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供電區營運處(下稱台電台中供電區營運處)之「106 年度台中分隊轄區輸電線路鐵塔油漆工程」,依約承攬商須於開工前,送交新增施工人員之健康檢查紀錄等資料,以辦理進場人員工作證。王隆源明知利達工程行所聘僱之工作人員何朝輝於106年8月12日前往龍潭敏盛醫院接受健康檢查時,並未檢驗有無安非他命、嗎啡陽性反應,且其他工作人員並未接受健康檢查,為及時辦理工作證,竟基於行使變造及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先於106年9月27日前之某日,在上開工程行內,在何朝輝之龍潭敏盛醫院勞工一般體格(健康)檢查紀錄表上蓋用「安非他命:Non Reactive嗎啡:Non Reactive」之戳章,表示何朝輝未檢出安非他命、嗎啡陽性反應,以此方式變造上開檢查紀錄表後,將該變造完成之檢查紀錄表影印5 份(各檢查紀錄表上因此產生偽造之「龍潭敏盛醫院健檢中心」、「醫師岳恆忠醫字16503號」印文各1枚),再將其上受檢人姓名分別修改為黃瑞祥、陳進財、杜天豪、姚進財、高忠孝(下合稱黃瑞祥等5 人),另一併修改相關個人資料及受檢結果,表示黃瑞祥等5 人有前往龍潭敏盛醫院進行健康檢查,並由岳恆忠醫師、龍潭敏勝醫院健檢中心出具各該檢查紀錄表,而偽造私文書後,於同年月27日,將上開變造、偽造之檢查紀錄表共6 份交予台電台中供電區營運處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岳恆忠醫師、龍潭敏盛醫院及台電台中供電區營運處對於採購案件承包廠商勞工健康管理之正確性。嗣因台電台中供電區營運處發覺上開檢查紀錄表上之醫院、醫師蓋印角度,及安非他命、嗎啡蓋印及相關位置均一致,有仿製疑慮,發函向龍潭敏盛醫院查證,始悉上情。 二、案經台電台中供電區營運處告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隆源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利達工程行登記負責人王竣之證述相符,並有台電台中供電區營運處案件調查報告、變造之龍潭敏盛醫院勞工一般體格(健康)檢查紀錄表1 份(受檢人何朝輝)、偽造之龍潭敏盛醫院勞工一般體格(健康)檢查紀錄表5 份(受檢人黃瑞祥等5人)、龍潭敏盛醫院106年10月13日敏潭字第2017244號函、利達工程行106年12月1日達函字第1061201號函、台電台中供電區營運處107年6月11日中供字第1072672916號函檢附之開工前安全衛生說明會議紀錄、施工人員名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採購承攬契約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部分: (一)按刑法上之變造文書,係指在原有存在之文書上,不變更其文書之本質,而就文書之內容有所增刪、更改,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而言;若已改變該文書之本質,而具有創設性時,即屬偽造,而非變造(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838號、104年度台上字第682號判決參照)。查被告就何朝輝之檢查紀錄表,僅在其上蓋用「安非他命:Non Reactive 嗎啡:Non Reactive」之戳章而增加該文書之 內容,尚未變更該文書之本質,核屬變造私文書行為。至其以上開變造後之檢查紀錄表為底稿而影印之,再將受檢人姓名、相關個人資料、受檢結果等事項均予篡改,製作出黃瑞祥等5 人之檢查紀錄表,非但文書本質已有變更,且具有創設性(從無到有),自屬偽造而非變造行為。 (二)次按刑法第217條第1項所謂「偽造印文或署押」,係指擅自虛偽製作他人之印文或署押而言。而同條第2 項所謂「盜用印文或署押」,則係指擅自擷取他人在紙上或物品上真正之印文或署押而加以使用者而言。「偽造之印文或署押」與「盜用之印文或署押」,其區分標準,應以該印文或署押是否為他人真正之印文或署押為斷。若擅自利用他人在紙上或物品上真正之印文或署押,以照相、影印、描摹套繪或其他方式,製作他人之印文或署押,因該印文或署押已非真正,而係擅自製作而產生,足以使人誤信為真,應屬偽造之印文或署押。反之,若擅自將他人在紙上或物品上之真正印文或署押,直接以剪貼或其他方法移置於其他紙上或物品上,以虛偽表示他人在該紙上或物品上蓋印或簽名者,因該印文或署押係真正,則屬盜用(最高法院107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何朝輝之檢查紀錄表上「龍潭敏盛醫院健檢中心」、「醫師岳恆忠醫字16503號」之印文各1枚係屬真正,被告擅自以影印並修改該檢查紀錄表之方式,偽造黃瑞祥等5人之檢查紀錄表, 因而產生之「龍潭敏盛醫院健檢中心」、「醫師岳恆忠醫字16503號」印文各5枚,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均屬偽造之印文。 (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及同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就黃瑞祥等5 人之檢查紀錄表,係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云云,容有誤會,惟論罪科刑之法條同一,不生變更起訴法條問題,由本院逕予更正即可。 (四)被告偽造印文之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變造、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五)被告於變造、偽造上開私文書後,一併持向台電台中供電區營運處而行使之,係以一行為同時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一)被告為求工程順利進行,竟便宜行事,率爾變造、偽造勞工一般體格(健康)檢查紀錄表,足生損害於岳恆忠醫師、台電台中供電區營運處及龍潭敏盛醫院,行為實屬不當;(二)被告為高職畢業、係利達工程行登記負責人之智識程度;(三)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經此偵審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上情,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惟本院斟酌被告之犯罪情節,認其法治觀念尚有不足,爰併依同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諭知其應於本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俾其記取教訓,避免再犯。倘被告違反本院所定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 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前開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五、沒收部分: (一)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 條定有明文,是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龍潭敏盛醫院健檢中心」、「醫師岳恆忠醫字16503號」印 文,均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被告偽造、變造之檢查紀錄表本身,既已交付台電台中供電區營運處,非屬被告所有,自無從宣告沒收。 (二)又被告係以蓋用戳章之方式,虛捏檢查紀錄表上「安非他命:Non Reactive 嗎啡:Non Reactive」之內容,惟該 戳章並未扣案,且被告經此偵審教訓,應不致再持之犯罪,若仍宣告沒收或追徵,開啟刑事執行程序,恐徒增司法資源之煩累,且無助於預防犯罪,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 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被告偽造之勞工一般體格(健康)檢查紀錄表 ┌───┬──────┬──────────────────────┐ │編號 │受檢人姓名 │其上偽造之印文 │ ├───┼──────┼──────────────────────┤ │一 │黃瑞祥 │「龍潭敏盛醫院健檢中心」印文1枚、「醫師岳恆 │ │ │ │忠醫字16503號」印文1枚 │ ├───┼──────┼──────────────────────┤ │二 │陳進財 │「龍潭敏盛醫院健檢中心」印文1枚、「醫師岳恆 │ │ │ │忠醫字16503號」印文1枚 │ ├───┼──────┼──────────────────────┤ │三 │杜天豪 │「龍潭敏盛醫院健檢中心」印文1枚、「醫師岳恆 │ │ │ │忠醫字16503號」印文1枚 │ ├───┼──────┼──────────────────────┤ │四 │姚進財 │「龍潭敏盛醫院健檢中心」印文1枚、「醫師岳恆 │ │ │ │忠醫字16503號」印文1枚 │ ├───┼──────┼──────────────────────┤ │五 │高忠孝 │「龍潭敏盛醫院健檢中心」印文1枚、「醫師岳恆 │ │ │ │忠醫字16503號」印文1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