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字第5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交簡字第58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家豪
法扶律師 游琦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劉家豪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於證據部分,補充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劉家豪普通重型機車駕照業經記點處銷,見偵卷第59頁),及被告劉家豪於本院民國107年10月8日準備程序認罪之陳述外(交易字卷第32頁),其餘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劉家豪為高職畢業之成年男子(交易卷第4頁個人戶籍資料),於93年間因頭部外傷合併硬腦膜外血腫及挫傷性腦出血,接受開顱清除血塊及腦壓監測器植入手術,有頑性癲癇症,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93年12月23日診斷證明書(交易卷第26頁)、99年12月17日至101年12月之身心障礙手冊(交易卷第27頁),目前仍有輕度障礙(有106年12月28日至111年12月31日之身心障礙證明,見交易卷第28頁),其無駕駛執照,仍騎乘機車,因逆向超車肇事,導致告訴人李冠興受有多處擦挫傷,告訴人求償新臺幣(下同)45萬元,被告表示僅能賠償6千元,故調解不成,告訴人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為唯一肇責,告訴人無肇事因素、被告之過失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於告訴人於本院107年10月8日準備程序到庭表示:「被告在跟警察做筆錄時說沒有跟我發生碰撞,之前調解被告也沒有每次都到,從發生車禍到現在,我都沒有接到被告的電話,我不認為被告犯後態度良好,被告有說他在彩券行工作,他當天是送東西出去準備回彩券行,我認為當天被告是在執行業務,希望被告將雇主說出,我要對雇主一併求償,我認為本件是業務過失傷害」等語(交易卷第32頁),就此檢察官並未起訴業務過失傷害罪嫌,卷內亦無相關證據,而被告於同日本院準備程序供述:「3月12日我是有受雇的,當天我沒有去上班,我上班日期不固定,沒有打卡,關於上班地點、雇主是誰、彩券行名稱我拒絕回答」等語(交易卷第32頁反面),嗣經本院職權函請第一分局詢問證人即機車登記車主張添誠,其於107年10月23日於警詢證稱:「我彩券行員工劉家豪於107年3月12日騎乘機車與人發生交通事故,我彩券行名稱為超金牌運動彩券行,住址設於台中市○○區○○路○段00號,劉家豪在我彩券行工作到107年1月底就離職,之前受雇工作內容是顧店,車號000-000機車是劉家豪自己出錢,用我名字購買,因為他紅單很多沒繳,所以才用我名字買這部車,他當時騎機車外出目的為找工作」等語(交易卷第38-39頁),是尚無證據證明被告當時以駕駛為其業務內容,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景銘提起公訴,檢察官尤開民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2千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刑責之加重及減輕)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
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
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
,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
減輕其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同股
107年度偵字第17507號
被 告 劉家豪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家豪於民國107年3月12日下午,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西區華美西街由明義街往忠誠
街方向行駛,嗣於同日下午5時10分許,行經臺中市西區華
美西街1段72號前,本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且應注
意車前狀況,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在
遵行車道內行駛,且超車時,對面有來車交會,不得超車;
而依當時之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利
用來車道超車,適李冠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沿臺中市西區華美西街由忠誠街往明義街方向駛至,
雙方發生碰撞,致李冠興倒地而受有雙側手部多處擦挫傷、
雙側膝部多處挫傷、臉之多處擦挫傷等傷害。劉家豪於肇事
後向至現場處理之員警坦承為肇事之人,自首而願接受裁判
。
二、案經李冠興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劉家豪於警詢及本│被告於上揭時、地,騎乘車│
│ │署偵查中之供述 │牌號碼537-TBU號普通重型 │
│ │ │機車,駛入對向車道之事實│
│ │ │。 │
├──┼──────────┼────────────┤
│2 │證人即告訴人李冠興於│全部事實 │
│ │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指│ │
│ │證 │ │
├──┼──────────┼────────────┤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證明本案車禍發生之原因及│
│ │調查報告表(一)(二)、│現場情狀。 │
│ │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 │
│ │定委員會107年6月11日│ │
│ │中市車鑑字第00000000│ │
│ │89號函暨中市車鑑1070│ │
│ │612案鑑定意見書各1份│ │
│ │、現場照片44張 │ │
├──┼──────────┼────────────┤
│4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證明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
│ │診斷證明書 │雙側手部多處擦傷、雙側膝│
│ │ │部多處挫傷、臉之多處擦挫│
│ │ │傷等傷害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
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無照駕駛過失傷害罪嫌。又被告無駕
駛執照駕車而肇事致人受傷,依法應負本件刑事責任,請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另被
告犯罪後,於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
人,有上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
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於有偵查權之員警發覺前開犯
行之犯罪人前,自行向現場處理員警陳述上開犯行,並表示
願意接受審判之意,符合自首之規定,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
之規定,審酌是否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郭景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蘇鎮源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2千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刑責之加重及減輕)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
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
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
,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
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