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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吳幸芬郭振杰林慧欣

原告
林宛儒
被告
李軍億
被告
富山企業社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素娥

上列被告因被告李軍億所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簡字第1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林慧欣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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