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號原 告 林宛儒 被 告 李軍億 富山企業社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素娥 上列被告因被告李軍億所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簡字第1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林慧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