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訴字第2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訴字第27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苰駿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應補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漏載「指定辯護人」,應補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