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28號原 告 詹問天 被 告 吳東平 被 告 正捷交通有限公司 (負責人張建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78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