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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2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曾佩琦許月馨周莉菁

原告
詹問天
被告
吳東平
被告
正捷交通有限公司

      (負責人張建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783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周莉菁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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