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342號原 告 陳瑞華 被 告 林達盛 來速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 年度交易字第10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蔡美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