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易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賭博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原易字第2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苑余 被 告 吳建成 被 告 郭柏森 被 告 簡銘琪 被 告 朱承恩 被 告 張翔皓 被 告 林劭宇 被 告 葉虔甫 被 告 吳珮綺 被 告 楊雅惠 被 告 劉怡伶 被 告 高巧蓁 被 告 程揚智 被 告 石祖安 被 告 高怡萍 被 告 江冠頤 被 告 鄭三進 被 告 張佩琪 被 告 楊璨鴻 被 告 練雅蕍 被 告 洪珍莉 被 告 王若蕎(原名王芝權) 被 告 郭倢妤 被 告 陳祺綱 被 告 林純貞 被 告 徐亞楨 被 告 林子琪 被 告 羅雯馨 被 告 柯皓澤 被 告 簡宇萱 被 告 陳玟羽 被 告 林瑞珺 被 告 王鈺琪 被 告 簡羽旋 被 告 陳伊柔 被 告 許峻文 被 告 鄭欣豪 被 告 蕭俊傑 被 告 陳世倫 被 告 陳品妤 被 告 張縉宜 被 告 黃靖雅 被 告 蔡柏青 被 告 洪嘉俊 被 告 王佳琪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楊明勳律師 黃俊穎律師 被 告 莊弘義 被 告 林秉儒 選任辯護人 吳佳原律師 被 告 王媚平 被 告 鄭怡萍 被 告 黃品軒 被 告 陳萱羚 被 告 郭百勝 被 告 郭適賢 被 告 蘇靜茹 被 告 陳靖穎 被 告 黃奕璽(原名黃義帆) 被 告 劉士銘(原名劉士鴻)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00000 號、106年度偵字第103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苑余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7、8所示之物及變價所得新臺幣參佰壹拾參萬伍仟玖佰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美金貳佰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建成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肆萬肆仟陸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莊弘義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郭柏森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柒萬參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媚平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郭百勝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蘇靜茹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壹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許峻文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黃靖雅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郭倢妤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陸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簡羽旋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貳萬玖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嘉俊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玖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佳琪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士銘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林純貞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捌萬貳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伊柔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玖萬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簡銘琪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品軒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朱承恩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11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萬玖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萱羚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壹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吳珮綺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怡伶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怡萍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程揚智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江冠頤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珍莉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萬參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璨鴻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參萬參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鄭三進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郭適賢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零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練雅蕍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石祖安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玖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楊雅惠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高巧蓁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佩琪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張翔皓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參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鄭怡萍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徐亞楨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柯皓澤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陸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祺綱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羅雯馨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奕璽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陳玟羽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零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簡宇萱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陸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瑞珺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靖穎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子琪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鈺琪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王若蕎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林秉儒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柒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葉虔甫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蕭俊傑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陸萬捌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鄭欣豪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捌萬參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柏青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柒萬柒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世倫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品妤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縉宜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劭宇無罪。 犯 罪 事 實 一、緣Pacific Prospect Reef Limited (下稱太平洋願景島公司 ) 領有菲律賓共和國卡加延經濟區管理局核可之網路博奕許可證,其網路博奕之營運業務則委由菲律賓商Ninety Nine Technology Inc .(下稱菲律賓99公司)經營,菲律賓99公司乃於菲律賓設立經營如附表一所示之網站,該等網站乃以提供老虎機、百家樂、釣魚、撲克牌、彩票投注、運動賽事投注等網路線上賭博程式,供在網站上註冊之會員存款儲值遊戲幣後,透過網際網路下注簽賭,若賭贏即可依網站說明之提款方式,將遊戲幣或彩金兌換為現金之賭博網站。林苑余於民國104 年2 月4 日,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 號21樓之1 設立九玖雲端有限公司(下稱九玖公司),再以九玖公司名義與菲律賓99公司簽立「外包客服合約書」,約定自104 年5 月1 日起至106 年4 月30日止,以每月收取美金10萬元服務費之方式,受託處理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之客戶服務業務,負責透過網際網路、電話等方式招攬賭客至如附表一所示網站賭博,並協助處理賭客在該網站賭博時遇到之相關問題;林苑余因九玖公司承接業務量大,為便於管理,又於105 年6 月6 日,分別以九玖公司員工郭柏森、莊弘義、吳建成作為名義負責人,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 號21樓之2 設立炬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炬龍公司)、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 號21樓之6 設立愚中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愚中娛公司),及在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00 號27樓之1 設立雲擎雲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雲擎公司),惟實際上仍均由林苑余經營並統籌管理,林苑余再以炬龍公司及愚中娛公司名義,分別與菲律賓99公司簽立「外包客服合約書」,約定自105 年6 月1 日起至107 年5 月31日止,以每月收取美金10萬元服務費之方式,由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分擔處理部分上開賭博網站之客戶服務業務,又以雲擎公司名義,與菲律賓99公司簽立「外包技術研發合約書」,約定自105 年6 月1 日起至107 年5 月31日止,以每月收取美金10萬元服務費之方式,處理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之網頁維護業務。林苑余再透過在104 人力銀行網站刊登徵才廣告等方式,先後招募如附表二所示之員工吳建成、莊弘義、郭柏森、王媚平、郭百勝、蘇靜茹、許峻文、黃靖雅、郭倢妤、孫妤瑄(由本院另行審理)、簡羽旋、王佳琪、洪嘉俊、陳冠宇(由本院另行審結)、劉士銘(原名劉星辰、劉士鴻)、林純貞、陳伊柔、簡銘琪、黃品軒、朱承恩、陳萱羚、吳珮綺、劉怡伶、高怡萍、程揚智、江冠頤、洪珍莉、楊璨鴻、鄭三進、郭適賢、練雅蕍、石祖安、楊雅惠、高巧蓁、張佩琪、張翔皓、鄭怡萍、徐亞禎、柯皓澤、陳祺綱、羅雯馨、陳若鼎(由本院另行審理)、黃奕璽(原名黃義帆)、陳玟羽、簡宇萱、林瑞珺、陳靖穎、林子琪、王鈺琪、王若蕎(原名王芝權)、林秉儒、葉虔甫、蕭俊傑、鄭欣豪、蔡柏青、陳世倫、陳品妤、張縉宜等人,上開如附表二所示之員工到職後,明知其等工作內容係關於賭博網站之賭客招攬、客戶服務及網頁維護等營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之業務,竟仍與林苑余及菲律賓99公司之人員等共同基於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各自如附表二所示之參與時間起,以由菲律賓99公司人員負責在菲律賓設置主機,透過網際網路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作為賭博場所,由附表二所示電話行銷人員或電話客服人員負責透過網際網路、電話等方式散布廣告或與大陸地區、東南亞等地區之不特定民眾聯絡,告知賭博網站相關活動訊息,以招攬賭客至如附表一所示網站賭博,如附表二所示線上客服人員及電話客服人員則分別透過賭博網站提供之「Live 800在線客服系統」(下稱「800 系統」)或通訊軟體QQ、微信、網路電話等方式協助處理賭客於上開網站賭博時遇到之相關問題,如附表二所示美工人員、資訊人員、人事管理人員則分別負責網站活動圖片製作及修改、電腦及網路設備維修、人力資源管理等工作,再由菲律賓99公司人員處理賭客存款、提款之金流事宜之方式,自104 年5 月1 日起共同經營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各成員參與犯罪時間、擔任之工作內容及為警查獲時所屬之公司名稱,詳如附表二所示)。其賭博方式為由賭客透過網際網路連接至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後,先註冊會員帳號,同時輸入綁定其收款銀行帳戶之帳號,再透過支付寶、微信支付、遊戲點卡、信用卡、銀行帳戶轉帳等方式付款儲值遊戲幣,會員賭客即可憑該遊戲幣在附表一所示網站內之老虎機、百家樂、釣魚、撲克牌、彩票投注、運動賽事投注等網路線上賭博程式下注賭博,若押中即可贏得一定比例之遊戲幣,若未押中,則下注之遊戲幣即歸網站所有,若會員賭客欲將賭贏之遊戲幣或彩金變現,可點選網站內個人帳戶之提款選項,再由菲律賓99公司人員將現金匯入該會員賭客註冊時所綁定之銀行帳戶內,其間會員賭客若遇到登入、連線、優惠活動內容、存款儲值、下注賭博或提款兌現等各種問題,均可由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服人員協助處理解決,若客服人員無法自行解決問題,再透過內部通訊系統將問題轉由菲律賓99公司人員解決。林苑余與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員即以上開方式與菲律賓99公司人員共同招募賭客至如附表一所示網站賭博場所賭博以牟利。 二、嗣經警於105 年8 月18日19時30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九玖公司、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及雲擎公司實施搜索,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並於扣案電腦內查得與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有關之資料,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刑法第4 條定有明文。又中華民國憲法第4 條明文:「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而國民大會亦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又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復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 條第3 款更指明:「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揭示大陸地區仍屬我中華民國之領土;該條例第75條復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據此,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05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等人招攬賭客及提供客戶服務、網頁維護等犯罪參與行為之行為地在我國臺灣地區,此外,其等所招攬之賭客玩家大部分為大陸地區人民,該不特定玩家在大陸地區操作電腦透過網際網路登入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後進行賭博,亦屬我國領土,雖上開網站之主機伺服器係設於外國而非在我國領域內,惟其犯罪之行為有部分在我國領域內,仍應認為係在我國領域內犯罪,自得依我國刑法予以追訴處罰。被告林苑余之辯護人以菲律賓99公司及上開網站主機均非在我國境內,且其僅對東南亞地區等境外地區開放,中華民國領域內之IP位址受有限制,無法連接至該網站進行簽注參與博奕,設置網路主機與得連接網站進行博奕遊戲之地點皆位於中華民國境外,其行為地與結果地均不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無中華民國刑法之適用等語,而認本院並無審判權,難認有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亦定有明文。查本案後引具有傳聞性質之證人證述及書面證據資料,均為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公訴人及被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對於上開具傳聞性質之證人證述及其他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或沒有意見,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相關證人證述及其他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上開具傳聞性質之證人證述及相關證據資料,自得做為證據。 貳、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郭倢妤、陳靖穎對於本案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本院卷㈡第157 頁、卷㈢第412 頁)。被告林苑余僅坦承有先後設立九玖公司、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雲擎公司等,並雇用員工為菲律賓99公司處理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之客戶服務等工作;被告吳建成、莊弘義、郭柏森、王媚平、郭百勝、蘇靜茹、許峻文、黃靖雅、簡羽旋、王佳琪、洪嘉俊、劉士銘、林純貞、陳伊柔、簡銘琪、黃品軒、朱承恩、陳萱羚、吳珮綺、劉怡伶、高怡萍、程揚智、江冠頤、洪珍莉、楊璨鴻、鄭三進、郭適賢、練雅蕍、石祖安、楊雅惠、高巧蓁、張佩琪、張翔皓、鄭怡萍、徐亞禎、柯皓澤、陳祺綱、羅雯馨、黃奕璽、陳玟羽、簡宇萱、林瑞珺、林子琪、王鈺琪、王若蕎、林秉儒、葉虔甫、蕭俊傑、鄭欣豪、蔡柏青、陳世倫、陳品妤、張縉宜等人則分別坦承有在九玖公司、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或雲擎公司任職,從事如附表二所示工作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營利聚眾賭博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犯行。 (一)被告林苑余辯稱:我知道本國法令禁止賭博,但我在與菲律賓99公司合作時,已說清楚我們只從事客服中心,也沒有經營臺灣客戶的市場,所以我單純以為這樣不會觸法云云。 (二)被告吳建成辯稱:應徵工作時,公司表示是做外包服務,並非經營網站云云。 (三)被告莊弘義辯稱:我是單純做網路客服問答,工作內容與客服人員相同,並未經營賭博網站云云。 (四)被告郭柏森辯稱:本案網站係在國外,並非被告等之公司提供,公司並未從事網站營運,亦無法干涉網站運作及經營,網站之盈利與公司沒有直接關係,我們是提供客服人員上班地點及提供服務,應不構成刑法第268 條之罪云云。 (五)被告王媚平辯稱:我是從事人事招攬,不會接觸工作內容,且我們公司是合法的,並有海外合作合約,而提供資訊服務、客服服務,並無營運網站之行為,與電視廣告中「老子有錢」等合法網站相同,我們工作時曾研究相關法律,刑法第268 條所規定之內容與我們的行為不完全相同云云。 (六)被告郭百勝辯稱:我從事美工設計,公司每個月會有活動,我要將活動的資料做成網頁圖片上傳到博奕遊戲網站,我只做「千億網站」,我的對口是菲律賓總部直接給我資料,我入職是在菲律賓,後來轉調回臺灣,我一開始是受僱於菲律賓99公司,我是104 年5 月回臺灣工作,之後薪水就由林苑余核發,我在臺灣是九玖公司的員工。我是擔任美工人員,並未接受招攬會員之訓練,不能僅因網頁圖片上有錢幣及數字,即認定為共犯云云。 (七)被告蘇靜茹辯稱:我主要是發送郵件,郵件是公司提供,我的職稱是電銷,是「亞虎公司」,客戶會主動撥進電話詢問郵件內容,若有其他問題,我會請客戶直接聯繫客服,郵件上有客服的聯繫方式,詳細郵件內容是由公司發的,客戶對用詞可能不瞭解,我再請客戶聯絡客服,我會對客戶解釋郵件的內容,郵件內容可能是公司的活動,我當時知道公司是做博奕遊戲云云。 (八)被告許峻文辯稱:我是「亞虎網站」客服人員,工作內容為解決遊戲問題,例如遊戲無法操作。若玩家有儲值、提款等問題,我會轉接電話給其他人,用通訊軟體轉給其他人,我從105 年7 月18日到職,因我進去時間不太長,所以操作不太熟練,當時面試時是跟我說遊戲網站客服人員,我是透過網路人力銀行得知有高薪工作,才進入這家公司,進入公司才知道是博奕遊戲云云。 (九)被告黃靖雅辯稱:我是「亞虎網站」客服人員,協助會員排除技術上的問題,如忘記密碼。會員有問題都可以問我們,玩家若有關於儲值、提款等問題,我會詢問其他人請他們處理,我是於105 年7 月間到職,工作並未接觸金流。我面試時知道「亞虎網站」做網路遊戲,後來進入公司才知道是線上遊戲,會跑3 個7 的遊戲,我不知道錢的部分誰處理。我是大學畢業,在這份工作之前只有在影展的打工經驗,我是透過104 人力銀行之合法徵才網站應徵工作,面試時詢問工作是否合法,對方表示是合法,且公司有依勞基法規定為員工投保勞健保,並未做任何違法之事云云。 (十)被告簡羽旋辯稱:我的工作內容是培訓新進員工,所有九玖公司的客服、電銷、電服新進人員都由我培訓、負責教育訓練,主要是公司的產業內容,我們公司目前是做博奕網站。我從103 年7 月1 日到職,一開始是做客服,當初面試時,有跟我講是做博奕產業,但服務對象不是臺灣的客人,只是單純的客服,所有的資金、玩家都不是在臺灣,我就職期間公司都是做博奕網站的客服,因公司表示有營業證明,且資金未流入臺灣,僅提供海外遊戲之客服服務,工作內容並無犯罪事實云云。 ()被告洪嘉俊辯稱:我是「樂虎網站」客服人員,線上客服是操作「800 系統」,玩家找我們諮詢畫面上或遊戲上的問題,我們會協助處理,我於培訓時就知道「樂虎網站」是博奕遊戲,但若有存款、提款其他操作問題,因我剛到職不到3 個月,就轉接給其他資深客服人員「YAN 」云云。 ()被告王佳琪辯稱:我是「樂虎網站」的線上客服人員,主要是協助玩家登入網站,玩家若有問題就會用「800 系統」問我們,如果我會的話就直接回答,若我不知道就轉接給其他人員。若客戶存款沒有進來或客戶問提款部分,因我不會操作,就轉給其他資深客服「YAN 」。我只知道「樂虎網站」是線上遊戲、老虎機,因我以前沒有看過,不知道那是博奕遊戲云云。 ()被告劉士銘辯稱:我是在「優樂網站」擔任客服人員,工作內容是使用「800 系統」,客戶若帳戶、密碼忘記或如何申請帳戶等任何問題都可以問我們,當客戶詢問存、提款我會轉給資深同事。我是透過104 人力銀行找工作,面試人員有提及是博奕遊戲,我有詢問是否會涉及法律問題,公司有跟我說不會涉及法律,我們只是客服人員,並未參與賭博或接觸金流、賭金,係合法工作云云。 ()被告林純貞辯稱:我是「龍8 網站」的電銷人員,工作內容為發送郵件,郵件的內容是網站註冊會送試玩金,客戶會主動找我詢問如何領取試玩金。我到公司沒多久就知道是博奕公司,但我一開始面試時,有向面試人員詢問工作內容是否違法,當時面試人員表示不違法,且工作內容不接觸金錢,亦不是接觸臺灣客戶,才會在公司工作云云。()被告簡銘琪辯稱:我主要是處理日本AV女優廣告代言,拍攝照片、寫真影片,整個廣告內容是由我負責處理。我入職之後知道公司從事的業務是線上博奕,但除薪資收入外,我們並未因此份工作而有何收益云云。 ()被告黃品軒辯稱:因我是客服組長,對問題比較瞭解,其他人不懂的地方會問我,關於客戶遇到存款、儲值、提款等問題,我們會在線上提供基本流程,協助引導,讓客戶自己操作。我進公司之後知道公司業務內容是線上博奕網站,但我們只是在合法求職平臺104 找工作之基層員工云云。 ()被告朱承恩辯稱:我擔任「龍8 網站」客服組長,若客戶有存款、儲值、提款等問題,我會引導客戶處理,請他在官網自行操作。我進公司之後知道公司的業務內容是線上博奕網站,但面試時主管表示此工作安全,係單純客服工作,有合法執照,並未涉及金流等語,故我認知此工作為合法云云。 ()被告陳萱羚辯稱:我先後擔任「亞虎網站」的電銷人員、組長、「夢之城網站」的電銷組長,我的工作內容是以電子郵件通知會員網站新的優惠活動內容。我是進公司後才知道公司是線上博奕網站,但公司有告知其為合法經營之公司,相關事宜均係由公司培訓所學,行銷人員之工作僅係推廣網址,並無協助存、提款操作云云。 ()被告吳珮綺辯稱:我擔任「夢之城網站」的電話客服,我知道「夢之城網站」是線上博奕網站。我的工作內容為撥打已註冊會員的電話,那是由公司的系統撥電話,主要跟客戶寒暄、告知目前網站的活動,並未主動拉攏或硬性促銷、強迫等,均係被動透過公司系統撥話,電話客服人員並不知道客戶之資料,亦未協助客戶出入金云云。 ()被告劉怡伶辯稱:我擔任「夢之城網站」電話客服,我的工作內容為打電話給已註冊會員,問他們在線上有無遇到什麼問題,我一開始打電話會介紹自己是哪個網站,確認是否為本人註冊、詢問有無遇到問題,並未接觸存款、提款之相關問題。我是透過104 人力銀行面試客服工作,應徵與面試時,面試人員有提到僅為一般客服工作,工作內容單純,面試時有詢問公司是否合法,公司回覆僅是客服公司云云。 ()被告程揚智辯稱:我擔任「夢之城網站」「800 系統」的線上文字客服,工作內容為協助會員不懂而詢問之處,關於會員有儲值、存款、提款、出金等問題,因我們沒有權限,我無法處理,會直接從線上轉到菲律賓公司,由他們處理。我進公司之後,他們有說「夢之城網站」是線上博奕網站。我是透過104 人力銀行應徵工作,因公司有合法營業登記,且電視上常見相似之遊戲廣告,誤信此為合法工作,且工作薪資與公司所代理客服業之廠商營利與否無關,並無特別高薪之情形,又工作內容確實為客戶服務,並未涉及金流,而不知此工作係違法云云。 ()被告高怡萍辯稱:我擔任「夢之城網站」的電話客服人員,工作內容是打電話給註冊會員通知有優惠,我是第一天打電話就被查獲了,我是於105 年8 月1 日到職,當時是培訓期。我進公司時,在培訓期有大概講「夢之城」網站是線上博奕網站,但公司有表示是合法的云云。 ()被告江冠頤辯稱:我擔任「夢之城網站」線上客服人員,我到職後知道「夢之城」網站是線上博奕網站,我是操作「800 系統」,工作內容為協助客戶的問題,關於客戶入金、出金、存、提款等問題,我會告知他們在網站何處處理,若真的無法處理就轉到菲律賓的公司云云。 ()被告洪珍莉辯稱:我擔任「夢之城」網站電銷人員,工作內容為打電話給會員告知優惠,我到職後知道「夢之城」網站是線上博奕網站云云。 ()被告楊雅惠辯稱:我擔任「龍8 網站」的電話客服,我的工作內容為客戶服務,實際工作內容是打電話給已註冊會員,確認是否為本人,並告知網站優惠活動,我知道「龍8 」網站是線上博奕網站,但我並未接觸金流業務。我是透過104 人力銀行面試進九玖公司擔任電話客服,當時有詢問公司是否合法,公司招募者說明公司只是受委託負責客服業務,非金流業務,故無違法的問題,且有委任顧問律師,因而認知並非違法云云。 ()被告郭適賢辯稱:我擔任「龍8 網站」網站的線上客服,操作「800 系統」,我知道「龍8 網站」是線上博奕網站,我們要協助處理客戶諮詢的問題,主要是客戶若遊戲不會玩的問題,但客戶若遇到儲值、存款、提款等問題,因網站上有標示,會請他們看網站云云。 ()被告石祖安辯稱:我擔任「龍8 網站」「800 系統」文字線上客服,工作內容為處理客戶遊戲問題、對於優惠活動的解說,我進公司後知道「龍8 」網站是線上博奕網站,但關於客戶關於存款、提款等問題,我無法處理,我會轉給原本公司即菲律賓99公司處理云云。 ()被告鄭三進辯稱:我擔任「龍8 網站」線上客服,我知道「龍8 網站」是線上博奕網站,我的工作內容為客戶有詢問問題會協助處理,我是操作「800 系統」,但關於客戶入、出金、存、提款等問題,我會跟他們說在網站何處處理,若無法處理就轉到菲律賓公司的專員云云。 ()被告張佩琪辯稱:我是擔任「龍8 網站」電話客服,工作內容為通知已註冊會員活動訊息。我是透過104 人力網站面試,面試人員有告知工作性質為協助用戶了解網站資訊、活動告知、遊戲推廣作業,用戶名單由公司提供,我進公司後才知道「龍8 網站」是線上博奕網站,不知公司為不合法云云。 ()被告楊燦鴻辯稱:我擔任「龍8 網站」線上文字客服,是操作「800 系統」,工作內容是回覆玩家諮詢遊戲遇到的問題,玩家若遇到入、出金、存、提款等問題,我會請他在網站操作,若仍無法處理再轉到菲律賓公司;我入職之後知道「龍8 」網站是線上博奕網站,但客服人員只是服務客戶問題,並未涉及金錢云云。 ()被告練雅蕍辯稱:我擔任「龍8 網站」線上文字客服,是操作「800 系統」,工作內容為處理客戶註冊、登入或遊戲斷線問題,客戶的問題我們都要處理,但客戶的入、出金、存、提款等問題,因我到職不到一個月還沒有處理到。我對博奕不太瞭解,我認為這家公司是合法的,跟「老子有錢」一樣是同種的遊戲網站。我是透過104 人力銀行應徵,先有培訓期2 個禮拜,對工作是否違法認知不足云云。 ()被告高巧蓁辯稱:我擔任「龍8 網站」電話客服,我進公司後知道「龍8 」網站是線上博奕網站,但我的工作內容為撥打電話給已註冊會員,只有通知新的活動云云。 ()被告陳伊柔辯稱:我擔任「龍8 網站」的電話行銷,工作內容為發送郵件,讓玩家來註冊,若有問題可以跟我們做聯繫,若客戶遇到入、出金、存、提款等問題,我會請他看網站,截圖讓他知道。我面試時不知道公司是線上博奕網站,以為是「老子有錢」的網站一樣,後來知道「龍8 」網站是線上博奕網站云云。 ()被告張翔皓辯稱:我擔任「千億網站」客服組長,一開始在九玖公司做客服,之後調到愚中娛公司,一直是做千億的客服,是在「800 系統」處理玩家的問題,玩家會回報遊戲上的問題或操作上的問題,我在網路上做答覆。玩家儲值的問題是轉給千億公司內部的員工做回答,但他們實際在哪裡不知道,有內部的通訊軟體可以轉玩家問題。我知道千億公司裡面是做娛樂遊戲,例如老虎機及百家樂,但我並沒有接觸資金,所以我不認為我構成犯罪云云。 ()被告鄭怡萍辯稱:我是「千億網站」的客服,我知道是做遊戲的網站,遊戲內容有老虎機及百家樂,我是大學學歷,但不知道有賭博,我是告知客戶優惠內容,提供服務,我的認知我不構成賭博罪,因我是在合法平臺求職,且臺灣目前定義之賭博罪明顯有缺陷,本案賭客、賭具及賭金均不在臺灣,僅係執行與菲律賓公司間之客服合約云云。()被告陳祺綱答:我是「千億網站」的客服,公司一開始未說明清楚,我在電視上看到有這種遊戲,我以為是合法的,我知道玩家要儲值、可以返水,但我不知道是否可以退成實際的錢,我是處理玩家遊戲上不能繼續遊戲的問題云云。 ()被告徐亞楨辯稱:我是擔任「千億網站」的客服,曾進去網站看一下,就都是遊戲,有包括老虎機的遊戲,我的工作內容是回覆玩家的問題,也是操作「800 系統」,但不會幫忙處理玩家儲值或返水的問題,如果玩家有這一類的問題,我會用內部通訊軟體傳給其他人,但實際上不清楚他們在做什麼,玩家大部分的問題是點進去沒有反應,我會請他們換一個瀏覽器。後續我不清楚的問題,我會用內部通訊軟體傳給其他人,但實際上不清楚他們在做什麼,我是透過人力平臺應徵,工作內容並未接觸金流。因為電視上也很多遊戲廣告,一般民眾無法判斷工作有無問題云云。 ()被告黃奕璽辯稱:我是透過104 人力銀行找到此工作,才剛上完課學習完見習時就被查獲,培訓時間一個月,我知道是老虎機及相關的東西,培訓內容是教我們如何處理網站及處理客戶的問題,主管有表示工作是合法的云云。 ()被告羅雯馨辯稱:我是應徵系統翻譯,公司說我進來要先瞭解大家做什麼,我還是在學習,學習客服之間做什麼及「800 系統」怎麼操作,我也要瞭解在做什麼,一個月之間都是在學習,我們公司是手機遊戲像老虎機那些,我面試時有再三向人資人員確認工作是否合法,她表示為合法工作,我入職快一個月覺得怪怪的,又收到航空公司複試通知,本即有意離職云云。 ()被告柯皓澤辯稱:我擔任「千億網站」的客服人員,處理玩家線上無法正常遊戲的問題,我知道「千億網站」是做老虎機的遊戲,如果客戶有儲值或返水的問題,我是用「800 系統」轉由菲律賓的客服來處理,培訓上課時有教我們這類問題,是直接由系統轉到菲律賓客服,我是透過 104 人力銀行之合法管道找到工作,不知公司是不合法的云云。 ()被告簡宇萱辯稱:我擔任「千億網站」的客服人員,我認為我的工作是幫網站會員解決他們的疑問,網站會員若無法用文字闡述他的問題,會打電話來問客服,會員也會線上詢問,若會員儲值、出金有問題,我會把他的問題轉給菲律賓那邊專門的部門,我們用公司內部的通訊軟體「 800 系統」轉,我並未實際操作將遊戲幣轉換為實體金錢,亦未協助會員下注遊戲,僅係單純從事客服工作。我是在合法求職平臺上找到此份工作,且公司也有相關政府核發執照,故不認為係違法行為云云。 ()被告陳玟羽辯稱:我是應徵電話客服,工作內容是確認玩家地址,我打給客戶確認他的電話地址,沒有講優惠方案只有通知領取禮品即隨身碟,公司給我名單及電話,我打的對象都是大陸那邊的,公司經營內容應該是有做線上老虎機的遊戲,我並未接觸金流,僅從事客服工作,並無違法行為云云。 ()被告林瑞珺辯稱:我擔任「千億網站」的客服,工作主要是處理會員的問題,例如他們忘記密碼等問題,若網站會員儲值、出金有問題,我沒有辦法處理,要轉給菲律賓的人員,一開始進公司時,教育訓練有說要轉給菲律賓的人員,轉的方式是用「800 系統」轉。我是透過104 人力銀行之合法求職平臺進入公司,並無犯罪行為,亦無營利意圖云云。 ()被告王若蕎辯稱:我是擔任線上文字客服人員,處理用戶密碼忘記、登入相關問題,並未接觸金流,我任職期間較短,是透過104 人力銀行應徵線上客服,仍在實習階段云云。 ()被告林子琪辯稱:我擔任「武松網站」的客服,沒有實際賭博,工作內容是回答玩家問題,玩家儲值或返水的問題我沒有辦法處理,但他們有問題我會轉到其他的地方,是使用內部通訊軟體。因同事皆係透過求職網站應徵工作,且公司為政府合格立案之公司,我認為係合法工作云云。()被告王鈺琪辯稱:我擔任「武松網站」的線上文字客服,工作內容是簡單的帳號找回、遊戲上斷線或沒反應之處理等問題,我不清楚返水的意思,比較難的問題就PASS給其他人,剛進去沒多熟,公司並未說明工作與博奕有關,我剛進公司2 個月,不是很清楚公司模式云云。 ()被告林秉儒辯稱:我是擔任雲擎公司的資訊組長,我主要負責確保公司的電腦跟網路正常運作,總經理跟我說我們公司是做遊戲開發,有老虎機,我在維護電腦有看到我們公司網站網頁上的廣告,我從104 年11月進公司,一開始是一般的資訊人員,我擔任資訊組長是105 年6 月1 日開始。我不知道我們公司網站是否可以將會員點數兌換成現金云云。其辯護人為其辯護意旨則以:被告林秉儒在公司沒有負責處理樂虎、亞虎網站及後臺系統,被告沒有認識這些網站中是有點數兌現金或提款的選項,因此被告林秉儒欠缺賭博之故意等語。 ()被告葉虔甫辯稱:我是擔任雲擎公司的資訊人員,主要是負責電腦維修、網路維護,關於伺服器部分,是做電腦公用資料夾及客服人員帳號權限控管,我們公司是做線上遊戲,是博奕遊戲。公用資料夾放各部門間的檔案,我不知道檔案內容,我針對每個人帳號做設定,例如A 部門不能去B 部門資料查看,客服人員帳號權限主要是因為電腦有控制不能用隨身碟,我不知道客服人員可以幫客戶處理哪些事情。我105 年3 月16日開始進公司,我是負責九玖公司、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我不知道我們公司網站是否可以將會員點數兌換成現金云云。 ()被告鄭欣豪辯稱:我擔任「亞虎網站」的客服,「亞虎網站」的遊戲是娛樂性質的老虎機遊戲。我是在104 人力銀行看到這份工作,進公司的時候我只知道擔任遊戲客服,實際進去之後是解決網路遊戲上會員的問題,會員儲值、出金方面的問題我們會轉給菲律賓的部門處理,我主要處理是會員忘記密碼,遊戲斷線之類的問題,教育訓練有說要如何把儲值、出金的問題轉給菲律賓,我並未涉及金流云云。 ()被告蕭俊傑辯稱:我擔任「亞虎網站」的客服,網站的遊戲是老虎機遊戲,我的主要工作是處理會員忘記帳號、密碼或斷線的問題,會員儲值、出金問題我會轉給菲律賓相關部門,也是用「800 系統」轉,是教育訓練時說的,我是透過104 人力銀行應徵工作,不知此工作涉及爭議云云。 (五一)被告蔡柏青辯稱:我擔任「亞虎網站」的客服,主要回答玩家簡單的問題做排解,網站是做老虎機類的遊戲,玩家儲值、出金問題,我會轉給菲律賓相關部門,這是教育訓練時教的,用「800 系統」轉的。我是透過104 人力銀行找工作,我無法判斷公司所稱工作合法性是否屬實云云。 (五二)被告陳世倫辯稱:我擔任「優發網站」的客服人員,我的工作主要是處理會員忘記帳號密碼的問題,網站遊戲是老虎機遊戲,會員詢問關於儲值、出金問題,要轉給菲律賓的部門,用「800 系統」轉,是教育訓練時教的,我是透過合法平臺求職,面試人員有告知為合法公司,僅做客服工作,並未涉及金流,因欠缺法律知識,不知涉及賭博云云。 (五三)被告陳品妤辯稱:我是「優發網站」的電話客服,工作內容是詢問是否為會員、告知公司的優惠,例如給他虛擬金可以試玩,逢年過節優惠活動也是由我們告知,公司是做線上老虎機遊戲,我也有接受教育訓練,是與其他一般客服一起做訓練,電話客服不會用到的系統就不會學,我們用的是會開用戶列表,可以點用網路電話撥打,我是透過104 人力銀行找工作,不知此工作係違法云云。 (五四)被告張縉宜辯稱:我是「優發網站」的電話客服,打電話給會員告知公司優惠,網站上也會有優惠內容,但是我們還是會電話通知會員,優惠內容是有免費的彩金可以玩,玩完之後看會員要不要繼續儲值,我們公司做的遊戲是老虎機遊戲,我是跟一般客服作教育訓練,電話客服是主動打給會員,我105 年3 月1 日進公司,是透過合法管道應徵工作,不知工作涉及違法云云。 (五五)被告林苑余、吳建成、郭柏森、許峻文、黃靖雅、簡羽旋、洪嘉俊、王佳琪、林純貞、陳伊柔、簡銘琪、朱承恩、吳珮綺、劉怡伶、程揚智、高怡萍、江冠頤、洪珍莉、楊雅惠、石祖安、鄭三進、張佩琪、楊璨鴻、練雅蕍、高巧蓁、張翔皓、陳祺綱、徐亞禎、羅雯馨、柯皓澤、簡宇萱、陳玟羽、林瑞珺、王若蕎、林子琪、王鈺琪、葉虔甫、鄭欣豪、蕭俊傑、蔡柏青、陳世倫、陳品妤、張縉宜之共同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 1、九玖公司、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雲擎公司從事菲律賓99公司營業項目中客戶服務、網頁維護、資訊工程業務之部分,而菲律賓99公司在當地係領有合法牌照可從事博奕產業之公司,其所經營的博奕網站,臺灣地區人民無法連線上網使用,是被告林苑余等人在臺從事客服相關網站的對象,並無臺灣地區人民,亦即臺灣地區人民無法使用上開公司旗下任何網頁進行博奕。且該等公司辦公處所之實體場域並未架設博奕網站主機或提供伺服器供人博奕,亦無接受現場、電話或網路代賭客下注、對賭等行為,均未提供任何固定之賭博場所以供賭客聚賭,辦公處所現場既無賭客、賭具或賭金,被告林苑余租用辦公室空間僅為提供線上客戶服務,難謂係賭博場所,被告等人並非提供賭博場所者。 2、博奕服務業除本件軟體服務外,也包含硬體服務,所謂硬體服務即包含主機、設備等相關物理上器具,然硬體服務並不會被認為是博奕之一環,而本案各公司所從事之相關行為,亦非與賭客對賭,或有金流往來,單純是解決客戶使用軟體之問題。客服人員或資訊人員均未直接經手金流,縱使接獲客戶要求儲值或返水問題,僅能單純將相關問題轉由有權限且可合法經營博奕服務的菲律賓公司人員處理,另電銷人員部分,係由公司指揮發送相關郵件活動,郵件內容僅係招攬玩家上網站進行遊戲,電銷人員亦無經手金流或與賭客對賭之行為,且賭博網站與客戶間之對賭行為亦非其等可介入,顯見被告等人並無賭博行為。 3、被告林苑余主觀上係基於與菲律賓99公司簽訂之外包客服合約書,為其提供服務並收取一定報酬,該報酬未涉及玩家簽注之「退佣」、「抽頭」等費用,未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提供服務;而被告吳建成、郭柏森、許峻文、黃靖雅、簡羽旋、洪嘉俊、王佳琪、林純貞、陳伊柔、簡銘琪、朱承恩、吳珮綺、劉怡伶、程揚智、高怡萍、江冠頤、洪珍莉、楊雅惠、石祖安、鄭三進、張佩琪、楊璨鴻、練雅蕍、高巧蓁、張翔皓、陳祺綱、徐亞禎、羅雯馨、柯皓澤、簡宇萱、陳玟羽、林瑞珺、王若蕎、林子琪、王鈺琪、葉虔甫、鄭欣豪、蕭俊傑、蔡柏青、陳世倫、陳品妤、張縉宜等人領有薪資均是依照其與九玖公司、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或雲擎公司間所約定聘僱契約之薪資報酬,亦無從就菲律賓99公司與客戶間相關獲利而可抽取相關之利益,主觀上並無刑法268 條意圖營利之主觀認識。被告林苑余等人應不成立圖利供給賭場及圖利聚眾賭博罪之共同正犯。且被告林苑余係信任菲律賓99公司之網路博奕許可證,方與該公司簽訂外包客服合約書,供客戶服務、網頁維護業務等勞務,其勞務係基於合法認識下所提供,並無幫助實施犯行之認知。 4、內政部、經濟部、勞動部、警政署、法務部等單位對於在我國領域內進行博奕服務類型之輔助業務並未認為屬法規禁止事項,從事境外博奕網站之委外業務,於經營之博奕人口與博奕場所均不在中華民國領域之前提下,經濟部及內政部並未否准類似衍生業務得在臺灣發展之可能。被告林苑余經營公司之業務內容未涉賭博或提供賭博場所等行為,其所從事之業務為承包境外公司菲律賓99公司之客戶服務項目,被告等人在我國境內僅負責提供客服服務,均非經濟部、內政部認定違法之營業項目,被告係進行合法商業活動,並無從事違法行為,應可認為係欠缺侵害性之社會相當行為,而可阻卻違法。5、本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網站非屬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又無對向犯均成立犯罪之情事,不符刑法第266 條第1 項普通賭博罪之要件,而無普通賭博罪成立即無從成立同法第268 條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圖利聚眾賭博罪。 二、經查,太平洋願景島公司領有菲律賓卡加延經濟區管理局核可之網路博奕許可證,其網路博奕之營運業務則委由菲律賓99公司經營,菲律賓99公司乃於菲律賓設立經營如附表一所示之網站;又被告林苑余先後設立九玖公司及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雲擎公司(下統稱本案各公司),其為本案各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與菲律賓99公司簽立外包客服合約書、外包技術研發合約書,而負責菲律賓99公司所經營之附表一所示線上博奕網站之客戶服務業務及網頁維護業務,又透過在104 人力銀行網站刊登徵才訊息等方式,招募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告吳建成、莊弘義、郭柏森、王媚平、郭百勝、蘇靜茹、許峻文、黃靖雅、郭倢妤、簡羽旋、王佳琪、洪嘉俊、劉士銘、林純貞、陳伊柔、簡銘琪、黃品軒、朱承恩、陳萱羚、吳珮綺、劉怡伶、高怡萍、程揚智、江冠頤、洪珍莉、楊璨鴻、鄭三進、郭適賢、練雅蕍、石祖安、楊雅惠、高巧蓁、張佩琪、張翔皓、鄭怡萍、徐亞禎、柯皓澤、陳祺綱、羅雯馨、黃奕璽、陳玟羽、簡宇萱、林瑞珺、陳靖穎、林子琪、王鈺琪、王若蕎、林秉儒、葉虔甫、蕭俊傑、鄭欣豪、蔡柏青、陳世倫、陳品妤、張縉宜及孫妤瑄、陳冠宇、陳若鼎等人,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即分別在九玖公司、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或雲擎公司,從事如附表二所示之工作;嗣於 105 年8 月18日,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九玖公司、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雲擎公司搜索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等事實,為被告林苑余、吳建成、莊弘義、郭柏森、王媚平、郭百勝、蘇靜茹、許峻文、黃靖雅、郭倢妤、簡羽旋、王佳琪、洪嘉俊、劉士銘、林純貞、陳伊柔、簡銘琪、黃品軒、朱承恩、陳萱羚、吳珮綺、劉怡伶、高怡萍、程揚智、江冠頤、洪珍莉、楊璨鴻、鄭三進、郭適賢、練雅蕍、石祖安、楊雅惠、高巧蓁、張佩琪、張翔皓、鄭怡萍、徐亞禎、柯皓澤、陳祺綱、羅雯馨、黃奕璽、陳玟羽、簡宇萱、林瑞珺、陳靖穎、林子琪、王鈺琪、王若蕎、林秉儒、葉虔甫、蕭俊傑、鄭欣豪、蔡柏青、陳世倫、陳品妤、張縉宜等人所不爭執,並有九玖公司在104 人力銀行網站刊登之徵才資料、公司資料查詢、公司網站介紹、一零四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5 月7 日104( 108) 法字第法字第08010008號函檢送之徵才資訊(見105 年度他字第4505號卷《下稱他字卷》㈠第8 ~10、41~45、47~49、50~53頁、本院卷㈡第195 ~213 頁)、愚中娛公司之公司資料查詢、在104 人力銀行網站刊登之徵才資料(見他字卷㈠第64、65~66頁)、炬龍公司之公司資料查詢、在104 人力銀行網站刊登之徵才資料(見他字卷㈠第67、68~69頁)、雲擎雲端公司之公司資料查詢、在104 人力銀行網站刊登之徵才資料(見他字卷㈠第79、80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 年7 月26日保費資字第10560243080 號函檢送之本案4 家公司之勞保被保險人名冊(見他字卷㈠第103 、112 ~124 頁)、九玖公司人事單位報告、人事資料、被告朱承恩管理之客服人員名冊、公司客服人員升遷、工作內容及獎金表各1 份(見105 年度偵字第25096 號卷《下稱偵25096 號卷》㈥第46~56頁、他字卷㈡第90~95、151 、154 ~157 頁)、INTERACTIVE GAMING LICENSE影本及中譯本、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 CSEZFP Enterprise 影本及中譯本、菲律賓99公司經營許可認證書、公司登記資料認證書、OUTSOURCING SERVICE AGREEMENT 影本、外包客服合約書3 份、外包技術研發合約書1 份(見他字卷㈤第110 ~135 、140 ~143 頁)、本院 105 年度聲搜字第1646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圖5 份(見偵 25096 號卷㈣第1 ~41頁)、租賃契約書4 份(見偵25096 號卷㈣第163 ~176 頁)等在卷可稽,並有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可佐,堪先認定。 三、如附表一所示線上博奕網站之博奕遊戲項目包括老虎機、百家樂、釣魚、撲克牌、運動賽事投注、彩票投注等,玩家可透過網際網路連接至如附表一所示之網站後,先註冊網站會員帳號,同時輸入綁定其銀行卡帳號,再透過支付寶、微信支付、遊戲點卡、信用卡、銀行帳戶轉帳等方式付款儲值遊戲幣,即可憑該遊戲幣在如附表一所示網站內之老虎機、百家樂、釣魚、撲克牌、彩票投注、運動賽事投注等網路線上博奕程式下注,若押中即可贏得一定比例之遊戲幣,若未押中,則下注之遊戲幣即歸網站所有,若會員欲將下注贏得之遊戲幣變現,可點選如附表一所示網站中之提款選項,再由菲律賓99公司人員將現金匯入該會員賭客註冊時所綁定之銀行卡帳戶內,其間會員賭客若遇到存款儲值、下注賭博或提款兌現等問題,均可利用上開賭博網站提供之「Live800 」在線客服系統之線上客服功能或通訊軟體、網路電話等方式,由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服人員協助處理解決,若客服人員無法自行解決問題,再將問題轉由菲律賓99公司人員解決等客觀事實,亦為被告林苑余、吳建成、莊弘義、郭柏森、王媚平、郭百勝、蘇靜茹、許峻文、黃靖雅、郭倢妤、簡羽旋、王佳琪、洪嘉俊、劉士銘、林純貞、陳伊柔、簡銘琪、黃品軒、朱承恩、陳萱羚、吳珮綺、劉怡伶、高怡萍、程揚智、江冠頤、洪珍莉、楊璨鴻、鄭三進、郭適賢、練雅蕍、石祖安、楊雅惠、高巧蓁、張佩琪、張翔皓、鄭怡萍、徐亞禎、柯皓澤、陳祺綱、羅雯馨、黃奕璽、陳玟羽、簡宇萱、林瑞珺、陳靖穎、林子琪、王鈺琪、王若蕎、林秉儒、葉虔甫、蕭俊傑、鄭欣豪、蔡柏青、陳世倫、陳品妤、張縉宜等人所不爭執。證人即共同被告簡羽旋、朱承恩亦於本院審理時證述上開網站會員可將賭贏之賭金轉入綁定之銀行帳戶變成實體金錢等情明確(見本院卷㈢第139 ~140 、144 、147 ~147 、153 ~154 頁),並有龍8 網站(尊龍娛樂)截圖(見他字卷㈠第7 、37~40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偵組之數位證物檢視報告及其附件1 至79(見偵25096 號卷㈤第66~87頁、卷㈤第88頁~卷㈥第132 頁),及如附表四所示各被告使用電腦內之相關檔案在卷可稽,及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員工培訓資料、員工操作手冊可佐。按所謂「賭博」,係指依偶然之事實決定財物得失的行為,賭博與單純博奕遊戲之區別即在於後者僅以遊戲論輸贏、爭勝負,而不涉及財物之得失,本案如附表一所示線上博奕遊戲網站,在會員付款儲值遊戲幣,再下注把玩博奕遊戲後,會員既得將贏得之遊戲幣兌換為現金提取,足認如附表一所示之網站確屬賭博網站無訛。 四、又被告林苑余成立本案各公司與菲律賓99公司簽立契約,乃替菲律賓99公司服務在如附表一所示線上博奕網站上遊戲之玩家,協助各該網站之會員或玩家處理在線上下注把玩遊戲與網站對賭時遇到之問題,包括如何加入會員、如何登入遊戲、存提款等問題均屬於公司服務範圍等情,業據被告林苑余於警詢、偵訊時供述明確(見他字卷㈡第227 ~228 、 241 ~242 頁、卷㈤第26頁)。證人即共同被告簡羽旋、朱承恩、王媚平、張翔皓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客服人員工作時會遇到網站會員詢問存款或提款之問題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㈢第144 、149 、153 ~154 、159 、165 頁);證人朱承恩並證稱:玩家在自己的會員頁面有「如何綁定銀行卡」等網頁,客服人員可以看到網站上該網頁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51 頁)。且本案各公司培訓新進員工時,係事先提供教材以供指導訓練員工使用,客服人員可登入「後臺」查詢會員資料等情,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簡羽旋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㈢第140 ~141 、143 頁)。而觀諸被告林苑余使用電腦內之相關遊戲後臺教程、賭博網站簡報、教育訓練標準作業流程及扣案員工培訓資料、員工操作手冊所示(見偵25096 號卷㈤第112 ~117 、118 ~123 、130 ~139 、140 ~149 、177 ~179 頁、本院卷㈢第577 ~596 、 597 ~604 頁),本案各公司之客服人員於培訓時即必須對本案賭博網站及相關專業用語進行了解,並了解遊戲平臺之玩法、賠率、網站框架及相關優惠、存提款事宜,及了解公司財務後臺,掌握後臺之各項功能,學會如何查詢及使用各項功能,並熟悉操作手冊、熟記客服回答規範用語、處理方式及出現相關問題時聯繫對應人員即時處理;操作手冊中並詳細載明遇到玩家存款、提款問題時之相關處理方式。而財務後臺可以幫玩家查詢到任何問題,帳號、重置密碼、存款未到帳、「提款」、發公告等事項,客服人員聯繫之財務人員,亦區分為存款及提款,且玩家大多問題均係關於PT遊戲、優惠、「存/ 提款」、帳戶等事項,客服人員需向玩家說明如何提款;客服人員可登入後臺查看玩家投注紀錄、交易額度紀錄、輸贏報表、鎖定玩家帳號或解鎖,或查詢公司報表、玩家總報表(玩家總投注、總出款金額、總NGR 《負數表示公司虧錢,而玩家贏錢》)等,並有客服工作流程、查詢用戶資料頁面、遊戲後臺教程、常用話術、後臺查詢作業說明、員工操作手冊、後臺作業文本、後臺詳細講解在卷可稽(見他字卷㈡第89、40、42、46~47、60~61、112 頁、卷㈠第197 ~199 、214 ~216 頁、卷㈢第66、89~91頁、偵25096 號卷㈤第203 ~207 頁、卷㈥第1 ~4 、5 ~8 、9 ~15、16~19、22~26、34~45頁),可見本案各公司之客服人員不僅初入職接受培訓時即知悉如附表一所示博奕網站,係屬可以在存款儲值下注把玩遊戲後將賭贏之遊戲幣兌現取款之賭博網站,並需學習遊戲後臺之操作方式,其後從事客服工作時,亦可從財務後臺中查詢看到玩家之存、取款情形,並時常需向玩家說明、處理此類問題,其等主觀上顯然知悉其等乃係為賭博網站之賭客處理在網站上賭博時之相關問題。另關於電話行銷人員部分,其等之工作乃招徠玩家至本案賭博網站註冊,吸引玩家願意存款儲值下注賭博,而玩家在網站上把玩遊戲賭博後,可否順利提領賭贏之賭金,乃玩家決定是否願意在該網站註冊儲值下注賭博之重要因素。從而,關於強調提領賭金之方便性及安全性實為電話行銷人員推銷本案賭博網站時之重要話術之一。此觀諸電話行銷人員告知玩家之優惠訊息時均強調「註冊帳號就送最高88,沒有流水,達到100 元就可以提款哦!」、「業界最強技術支持!遊戲暢通無阻!存款、提款十秒到賬!!支持支付寶存提款,安全無憂!微信支付便捷迅速,自助結算反水及優惠」、「支付微信支付,拿您的微信紅包,零錢來以小博大吧」、「夢之城給您發財機會」、「只要小額存款,就能大額出款……每天花上一點時間,轉動您的未來,娶妻買車買房不用在煩惱」、「每天大量玩家中獎提款」等語(見他字卷㈡第7 ~15頁);寄給玩家之網站優惠訊息中亦一再提及「無流水100 元可提款(提現、出款)」、「秒存秒提」、「零錢以小博大」、「存取款無擔憂」、「提款直接秒到銀行卡」等語(見他字卷㈡第178 ~199 頁),再參以電話行銷人員亦可操作後臺看到會員賭客可提款之彩金、金額,有後臺簡單操作說明在卷可參(見他字卷㈡第200 ~205 頁),可見本案各公司之電話行銷人員亦對其等乃係招攬賭客玩家至本案賭博網站賭博之情,亦知之甚詳。又被告郭百勝乃負責「千億網站」之美工設計及修圖等工作,其於警詢、偵訊時亦供承:警方搜索時,我正在修老虎機的圖,九玖公司是以網路方式經營老虎機、百家樂等博奕遊戲,會員需以人民幣儲值兌換點數,然於網站內對賭,贏的可以兌換現金(提款),我在公司擔任美工修圖,警方在現場擷取的電腦畫面是我在製作遊戲廣告的畫面(見他字卷㈠第182 ~184 );「千億網站」有賭博,也有送東西,如送會員生日小禮物等語(見他字卷㈠第188 ~190 頁),亦可見被告郭百勝主觀上亦明知其乃為賭博網站負責美工修圖之工作。 五、至被告林秉儒、葉虔甫等人雖均辯稱其等不知如附表一所示之網站係屬賭客可將贏得之遊戲幣兌現為現金提款之賭博網站云云。惟查被告林秉儒、葉虔甫均任職於雲擎公司運維部門,被告林秉儒係擔任資訊組長,自104 年11月2 日即開始任職,負責處理本案各公司資訊處理、員工使用電腦、網路相關事宜;被告葉虔甫為資訊人員,工作內容為電腦軟硬體維修、網路管理及伺服器管理等語,業據被告林秉儒、葉虔甫供承明確(見他字卷㈡第26~27、32~34頁、卷㈤第57~58頁)。而依運營部員工操作手冊記載(見本院卷㈢第597 頁),相關遊戲官網無法登陸或財務後臺無法刷新等問題,均係由運維部人員負責處理;被告葉虔甫使用之電腦內有如附表一所示各賭博網站之產品名稱、相關稱號、官網網址及財務後臺網址之資料,及運維、TW運維、財務-PH 、財務- TW、QY、WS、MZC 、L8、AT、LH、UL、UF、QL、中方審核、中方資金、菲方資金、菲方審核等各部門之Skype 帳號、密碼及電子信箱帳號、密碼明細等資料之檔案,亦有上開檔案之列印資料為憑(見他字卷㈤第60、61頁)。再參以被告林秉儒供承:幫忙處理電腦時,有看到網頁內容是玩博奕的遊戲等語;及被告葉虔甫供稱:本案各公司遇到如附表一所示網站網址連不上去,就會用Skype 反應到群組內,我們負責辦公室網線測試是否正常等語(見他字卷㈤第58頁背面),顯見被告林秉儒、葉虔甫之工作內容需處理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之官網及財務後臺連線事宜,其等於進行連線測試、修復工作時,對各該賭博網站官網及財務後臺之內容自當知之甚詳。且自被告林秉儒、葉虔甫使用之電腦內有關運維負責相關賭博網站畫面之截圖(見偵25096 號卷㈥第71~75、76~78頁),確實可以看到本案賭博網站官網上關於把玩賭博遊戲、贏得彩金、提款等標語,綜上足認被告林秉儒、葉虔甫亦均知悉如附表一所示之網站實係可供賭客玩家提領賭金之賭博網站甚明,渠2 人否認知悉如附表一所示網站有提款功能云云,不足採信。 六、除被告郭倢妤、陳靖穎坦承犯行外,被告林苑余、吳建成、莊弘義、郭柏森、王媚平、郭百勝、蘇靜茹、許峻文、黃靖雅、簡羽旋、王佳琪、洪嘉俊、劉士銘、林純貞、陳伊柔、簡銘琪、黃品軒、朱承恩、陳萱羚、吳珮綺、劉怡伶、高怡萍、程揚智、江冠頤、洪珍莉、楊璨鴻、鄭三進、郭適賢、練雅蕍、石祖安、楊雅惠、高巧蓁、張佩琪、張翔皓、鄭怡萍、徐亞禎、柯皓澤、陳祺綱、羅雯馨、黃奕璽、陳玟羽、簡宇萱、林瑞珺、林子琪、王鈺琪、王若蕎、林秉儒、葉虔甫、蕭俊傑、鄭欣豪、蔡柏青、陳世倫、陳品妤、張縉宜等人雖均辯稱本案各公司僅從事客服服務,服務對象並非臺灣民眾,且未接觸賭博網站之金流,並未經營賭博網站云云。被告林苑余、吳建成、郭柏森、許峻文、黃靖雅、簡羽旋、洪嘉俊、王佳琪、林純貞、簡銘琪、朱承恩、吳珮綺、劉怡伶、程揚智、高怡萍、江冠頤、洪珍莉、楊雅惠、石祖安、鄭三進、張佩琪、楊璨鴻、練雅蕍、高巧蓁、陳伊柔、張翔皓、陳祺綱、徐亞禎、羅雯馨、柯皓澤、簡宇萱、陳玟羽、林瑞珺、王若蕎、林子琪、王鈺琪、葉虔甫、鄭欣豪、蕭俊傑、蔡柏青、陳世倫、陳品妤、張縉宜等人之共同辯護人並以前詞為其等辯護。惟查; (一)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共同正犯在客觀上透過分工參與實現犯罪結果之部分或階段行為,以共同支配犯罪「是否」或「如何」實現之目的,並因其主觀上具有支配如何實現之犯罪意思而受歸責,固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僅參與事前之計劃、謀議而未實際參與犯罪,或僅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倘足以左右其他行為人是否或如何犯罪,而對於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者,與其他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人,同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而為共同正犯。反之,未實際參與犯罪者或其他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參與行為雖可能影響犯罪之發展,但其他實際參與犯罪者可以獨力操控犯罪之發展,例如僅於謀議時提供作案地點、被害人生活作息、經濟情況或允諾提供作案交通工具,對於犯罪過程無從置喙而不具有支配地位者,則為共犯。又共同犯罪之意思不以在實行犯罪行為前成立為限,若了解最初行為者之意思而於其實行犯罪之中途發生共同之意思而參與實行者,亦足成立相續之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258號判決意旨參照)。且招攬賭客已分擔刑法第268 條聚眾賭博罪構成要件之犯罪行為,應論以聚眾賭博罪之共同正犯(司法院《79》廳刑一字第675 號刑事法律問題研究參照)。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聚集多人賭博之事實,即可成立,不以參與賭博之人成立賭博罪為要件,因此,關於本罪之成立,在於行為人是否聚集眾人賭博,或誘惑他人入賭,而不論聚眾者本身是否參與賭博。且本罪之故意係行為人主觀上對於自己提供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之事實有所認識,從而決意為之。查網路賭博是經營賭博網站之犯罪集團成員以分工合作之方式,透過網路作為平臺,實施聚賭及賭博之行為。基於網際網路開放、分散且互通之架構特性,負責招徠賭客、操作電腦下注賭博、賭金入出帳及網站設立之地點本不以同在一地為必要。被告林苑余與如附表二所示之員工雖未必實際參與全部營利聚眾賭博及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等犯行,然此一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正為具備一定規模網路犯罪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模式,參與犯罪者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本案乃由菲律賓99公司負責建立賭博網站、提供網站及線上賭博程式,本案各公司之行銷人員負責招徠賭客至賭博網站賭博,賭客在實際進行下注賭博時,所遇到之登入、連線、優惠活動內容、儲值、下注賭博或提款兌現等各種問題,均由本案各公司之客服人員負責處理,其他美工、資訊人員則處理相關網頁、連線事宜,其中招徠賭客之行為已屬聚眾賭博罪之構成要件行為,而其餘人員縱未直接與賭客對賭或接觸實際金流,惟其等對於上開賭博網站順利經營亦具有功能性的犯罪支配地位,蓋賭客在上開賭博網站上所遇到之登入、連線、優惠活動內容、儲值、下注賭博或提款兌現等各種問題,若無客服或資訊人員協助解決,賭客即無法順利在上開賭博網站上進行賭博,顯見被告等人之行為對於營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自應就本案營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犯行於各自參與之時間,均負共同正犯之責任。 (二)按刑法第268 條之罪,以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為其構成要件。而所謂「意圖」者,即主觀上之期望,亦即所以出此之動機或目的;而所謂「營利」者,即藉以牟取經濟上或財產上利益;而此之所謂「意圖營利」者,固與俗稱之「抽頭」或「抽取頭錢」意義相近,但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此藉以牟利之期望為已足,並不以實際上有無實施抽頭之行為為必要(最高法院89年台非字第4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林苑余乃為取得菲律賓99公司允諾之報酬而成立本案各公司,租用辦公室及購置相關電腦、網路設備,並陸續僱用如附表二所示人員,從事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之賭客招徠及賭客服務等工作;而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員則受被告林苑余之聘僱,分別擔任人事管理、賭博網站客戶服務、行銷推廣、美工修圖或資訊維護等工作,乃為從中取得約定薪資等報酬,被告林苑余及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員主觀上即非無聚眾賭博及提供賭博場所之營利意圖。再參以被告林苑余於警詢、偵訊時供稱:我與菲律賓99公司是打契約、合作夥伴關係,菲律賓99公司讓我投資該公司擁有0.7%的股份,我的九玖公司每月開銷均由菲律賓99公司支付,轉帳至我公司帳戶,我是拿菲律賓99公司的薪資及分紅等語(見他字卷㈡第227 、242 頁);且依本案各公司之徵才廣告之記載(見他字卷㈠第8 ~9 、65、68、80頁),上開公司有提供績效獎金,並分別說明:「保持2016年1 月、2 月的業績,年終6 個月底薪不是夢」、「全員持股+5% 公司盈利作為全員年終獎金」等語;另自被告林苑余電腦內查得之「運營部各產品人員獎金分配方案」(見偵25096 號卷㈥第31頁)中亦載明:「為促進產品整體績效和服務質量,有效考量產品人員的工作績效,激發個人潛能和工作熱情。特制定此金分配方案」、「本方案以" 客戶投注額" 為主," 客戶諮詢" 為輔的參考指標,進行績效考核和獎金分配的計算」、「產品淨盈利為存提款的原始結餘減去中國國內開支、菲律賓事務開支」等語,並分別針對產品經理、值班型專員、維護及開發型專員計算獎金分配方式;被告王媚平於警詢時亦供稱:我知道如果遊戲有賺錢的話,我們公司會有獎金等語(見他字卷㈡第84頁背面),再再均可見被告林苑余與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員確實均有藉與菲律賓99公司共同聚眾賭博及提供賭博場所以營利之意圖甚明。 (三)至菲律賓99公司雖係受領有菲律賓卡加延經濟區管理局核可之網路博奕許可證之太平洋願景島公司委託,而經營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且該等賭博網站均限制臺灣地區之IP無法登入網站。然菲律賓99公司受領有菲律賓網路博奕許可證之公司委託而經營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僅表示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在菲律賓係合法設立之賭博網站,惟圖利供給賭博場所或圖利聚眾賭博在我國既為法律所禁止之犯罪行為,被告林苑余等人在我國之行為即應受我國法律之規範,不得從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或圖利聚眾賭博之相關犯罪分擔行為,此不因上開賭博網站在其主機設立地之合法性或其所招徠之賭客來源而受影響。況且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雖限制臺灣地區之IP無法登入網站把玩賭博遊戲,惟其主要客戶對象之一乃大陸地區不特定人民,其等在大陸地區操作電腦進入上開賭博網站賭博,仍屬在我中華民國之領土進行賭博,甚至在我國臺灣地區,亦非不可透過虛擬私人網路(VPN )之方式登入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進行賭博。是被告林苑余等人之辯護人徒以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係在菲律賓合法設立及其限制臺灣地區之賭客登入等情,認被告林苑余等人之行為不受我國刑法之規範,亦屬無據。 (四)又被告林苑余等人之辯護人雖以經濟部已核准部分外國公司在臺設立辦事處,使該公司代表人可於中華民國境內從事與其營業項目有關之簽訂契約、報價、議價、投標、採購等法律行為,經濟部未否准此類博奕服務類型之業務可在中華民國進行委外分包;且臺灣國際博奕用品暨服務協會等乃內政部認可設立並完成法人登記之全國性社團,另奕智博數位娛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產品項目(或勞務服務內容)亦有博奕遊戲,上開法人或公司經內政部、經濟部、勞動部、警政署、法務部等單位准許設立,而認在我國從事博奕服務類型之輔助業務合乎我國法令。惟外國公司僅設在臺辦事處者,均不得在我國境內營業;又外國公司在臺辦事處登記變更表繕載之「本公司所營事業」,僅係指該外國公司依其據以設立之外國法律所提出之營業範圍,尚非指其得於我國境內從事相關業務之經營,此有經濟部108 年11月4 日經商字第10802058970 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㈢第293 ~294 頁)。且賭博遊戲與單純博奕遊戲之區別乃在於後者僅以遊戲論輸贏、爭勝負,而不涉及財物之得失,然前者卻會因遊戲勝負之結果決定財物之得喪,單純博奕遊戲之進行在我國本非法之所禁。而觀諸辯護人所提上開協會之相關設立或公司資料,均未提及該協會或公司所從事之相關博奕活動有涉及財物賭博之行為,與本案被告林苑余等人以提供客戶服務、招徠賭客的方式參與賭博網站之經營顯然有異,自難以比附援引,而認被告林苑余等人之行為亦屬合法。 (五)按關於賭博行為,刑法第266 條第1 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為普通賭博罪。第268 條規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為圖利賭博罪或聚眾賭博罪。上開罰金部分,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規定,其單位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9 千元以下罰鍰。」則為對賭博行為不合於刑法賭博罪之行政處罰規定。以上三種處罰賭博行為之規定,其情形並不相同。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普通賭博罪,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為其成立要件。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所定之賭博行為,則不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為要件。至刑法第268 條之圖利賭博罪或聚眾賭博罪,亦不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之為要件。依上開規定,在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並不構成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賭博罪。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之場地始足為之。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電腦網路係可供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然既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於該虛擬之空間為彼此相關聯之行為,而藉電腦主機、相關設備達成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並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在電腦網站開設投注簽賭網站,供不特定人藉由網際網路連線登入下注賭博財物,該網站仍屬賭博場所。透過通訊或電子設備簽注賭博財物,與親自到場賭博財物,僅係行為方式之差異而已,並不影響其在一定場所為賭博犯罪行為之認定(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非字第174 號判決意旨參照)。在公共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僅係刑法第266 條之犯罪成立要件,若同法第268 條之罪,并不以在公共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限(司法院院字第1479號解釋意旨參照)。是賭客在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賭博,雖非屬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賭客與網站經營者均不構成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詳後述),惟被告林苑余與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員,仍應構成同法第268 條之圖利供賭博場所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 (六)被告許峻文、黃靖雅、簡羽旋、劉士銘、林純貞、黃品軒、朱承恩、陳萱羚、劉怡伶、程揚智、高怡萍、楊雅惠、張佩琪、練雅蕍、鄭怡萍、陳祺綱、徐亞楨、黃奕璽、羅雯馨、柯皓澤、簡宇萱、林瑞珺、王若蕎、林子琪、鄭欣豪、蕭俊傑、蔡柏青、陳世倫、陳品妤、張縉宜等人雖另辯稱渠等係透過104 人力銀行之合法求職平臺求職,且公司係經合法設立登記,有合法執照,面試時公司曾表示僅為一般客戶服務工作,係合法工作云云。惟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為我國法律所禁止之犯罪行為,被告許峻文等人均為受有相當教育之成年人,對此自難諉為不知。而公司之合法登記與否,與該公司實際從事業務之合法性並無直接關係,本案各公司雖係經合法設立登記之公司,惟被告許峻文等人於加入本案各公司後,既已實際了解其等工作之內容,即應自行判斷其所從事行為之合法性,決定是否繼續工作;且104 人力銀行網站僅係收費供客戶刊登徵才廣告之媒介,對員工入職後從事之工作內容無從進行審核,亦無從擔保工作之合法性,被告許峻文等人進入本案各公司後,歷經培訓及實際進行工作後,已知悉本案各公司所行銷、服務之如附表一所示網站,實係供賭客玩家賭博財物之賭博網站,竟仍繼續在本案各公司分工從事人事管理、行銷、客服、美工、電腦及網路設備維護等招攬賭客賭博及維持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營運之工作,自應就其等行為負責。且在國內合法經營之線上博奕遊戲網站中,賭客無論係以現實的金錢購買點數卡而換成遊戲虛擬的財產,或在遊戲中進行賭局後贏得的虛偽財產,皆僅能供其繼續參與賭局或在遊戲中購買虛擬人物或寶物;而在賭博網站中,賭客先由現實的金錢換購遊戲虛擬財產,以該虛擬財產下注進行賭局獲勝後,其所贏得之虛擬財產或點數,則可直接兌換為現實的金錢,其構成賭博罪之重要關鍵即在於「賭金之得喪交易」。被告許峻文等人既均知悉如附表一所示之線上博奕網站,實係可將賭贏之遊戲幣兌現取款之賭博網站,業如前述,此與單純以博奕遊戲取樂,而不得將所贏得之虛擬彩金兌換為現實金錢提領之合法線上遊戲網站顯然不同,是被告許峻文等人此部分所辯,亦無理由。 七、綜上所述,被告郭倢妤、陳靖穎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被告林苑余、吳建成、莊弘義、郭柏森、王媚平、郭百勝、蘇靜茹、許峻文、黃靖雅、簡羽旋、王佳琪、洪嘉俊、劉士銘、林純貞、陳伊柔、簡銘琪、黃品軒、朱承恩、陳萱羚、吳珮綺、劉怡伶、高怡萍、程揚智、江冠頤、洪珍莉、楊璨鴻、鄭三進、郭適賢、練雅蕍、石祖安、楊雅惠、高巧蓁、張佩琪、張翔皓、鄭怡萍、徐亞禎、柯皓澤、陳祺綱、羅雯馨、黃奕璽、陳玟羽、簡宇萱、林瑞珺、林子琪、王鈺琪、王若蕎、林秉儒、葉虔甫、蕭俊傑、鄭欣豪、蔡柏青、陳世倫、陳品妤、張縉宜等人所辯,均無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林苑余、吳建成、莊弘義、郭柏森、王媚平、郭百勝、蘇靜茹、許峻文、黃靖雅、郭倢妤、簡羽旋、王佳琪、洪嘉俊、劉士銘、林純貞、陳伊柔、簡銘琪、黃品軒、朱承恩、陳萱羚、吳珮綺、劉怡伶、高怡萍、程揚智、江冠頤、洪珍莉、楊璨鴻、鄭三進、郭適賢、練雅蕍、石祖安、楊雅惠、高巧蓁、張佩琪、張翔皓、鄭怡萍、徐亞禎、柯皓澤、陳祺綱、羅雯馨、黃奕璽、陳玟羽、簡宇萱、林瑞珺、陳靖穎、林子琪、王鈺琪、王若蕎、林秉儒、葉虔甫、蕭俊傑、鄭欣豪、蔡柏青、陳世倫、陳品妤、張縉宜等人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八、論罪科刑 (一)本案被告林苑余等56人行為後,刑法第268 條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該次修正雖將刑法第268 條之罰金刑刑度自「3 千元以下」修正為「9 萬元以下」,然修正前之罰金刑刑度,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前段規定提高30倍後,與修正後並無差異,是就刑法第268 條之罪之法定刑度,實質上並無法律效果及行為可罰性範圍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先予敘明。 (二)被告林苑余與菲律賓99公司合作,以由被告林苑余雇用如附表二所示人員,招攬不特定賭客至菲律賓99公司經營之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下注賭博,並處理賭客在該等網站賭博時相關問題之方式,共同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而聚眾賭博,核被告林苑余、吳建成、莊弘義、郭柏森、王媚平、郭百勝、蘇靜茹、許峻文、黃靖雅、郭倢妤、簡羽旋、王佳琪、洪嘉俊、劉士銘、林純貞、陳伊柔、簡銘琪、黃品軒、朱承恩、陳萱羚、吳珮綺、劉怡伶、高怡萍、程揚智、江冠頤、洪珍莉、楊璨鴻、鄭三進、郭適賢、練雅蕍、石祖安、楊雅惠、高巧蓁、張佩琪、張翔皓、鄭怡萍、徐亞禎、柯皓澤、陳祺綱、羅雯馨、黃奕璽、陳玟羽、簡宇萱、林瑞珺、陳靖穎、林子琪、王鈺琪、王若蕎、林秉儒、葉虔甫、蕭俊傑、鄭欣豪、蔡柏青、陳世倫、陳品妤、張縉宜等56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8 條之圖利供給賭場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 (三)被告林苑余、吳建成、莊弘義、郭柏森、王媚平、郭百勝、蘇靜茹、許峻文、黃靖雅、郭倢妤、簡羽旋、王佳琪、洪嘉俊、劉士銘、林純貞、陳伊柔、簡銘琪、黃品軒、朱承恩、陳萱羚、吳珮綺、劉怡伶、高怡萍、程揚智、江冠頤、洪珍莉、楊璨鴻、鄭三進、郭適賢、練雅蕍、石祖安、楊雅惠、高巧蓁、張佩琪、張翔皓、鄭怡萍、徐亞禎、柯皓澤、陳祺綱、羅雯馨、黃奕璽、陳玟羽、簡宇萱、林瑞珺、陳靖穎、林子琪、王鈺琪、王若蕎、林秉儒、葉虔甫、蕭俊傑、鄭欣豪、蔡柏青、陳世倫、陳品妤、張縉宜與孫妤瑄、陳冠宇、陳若鼎等人,及菲律賓99公司之人員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四)按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係一種構成要件類型,亦即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因而僅包括的成立一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06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林苑余、吳建成、莊弘義、郭柏森、王媚平、郭百勝、蘇靜茹、許峻文、黃靖雅、郭倢妤、簡羽旋、王佳琪、洪嘉俊、劉士銘、林純貞、陳伊柔、簡銘琪、黃品軒、朱承恩、陳萱羚、吳珮綺、劉怡伶、高怡萍、程揚智、江冠頤、洪珍莉、楊璨鴻、鄭三進、郭適賢、練雅蕍、石祖安、楊雅惠、高巧蓁、張佩琪、張翔皓、鄭怡萍、徐亞禎、柯皓澤、陳祺綱、羅雯馨、黃奕璽、陳玟羽、簡宇萱、林瑞珺、陳靖穎、林子琪、王鈺琪、王若蕎、林秉儒、葉虔甫、蕭俊傑、鄭欣豪、蔡柏青、陳世倫、陳品妤、張縉宜等56人自如附表二所示之參與時間起至105 年8 月18日為警查獲止,雖有多次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行,惟渠等既係與菲律賓99公司共同經營如附表一之賭博網站而接受不特定賭客前來下注賭博,則被告林苑余等56人前揭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行為態樣,原本即分別具有預定數個同種類行為反覆實行之性質,屬法律上之集合犯,各應評價為包括一罪。又被告林苑余等56人均以一行為觸犯上述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五)檢察官起訴書所載部分被告參與犯罪之時間雖較如附表二所示參與時間為晚,惟此部分被告犯行既與原起訴之犯罪事實間具有集合犯之包括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予以審理。 (六)被告練雅蕍前於104 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中簡字第10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4 年10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之累犯,惟因被告練雅蕍前案受處罰之犯罪行為乃妨害風化罪,與本案所犯圖利供給賭場罪及圖利聚眾賭博之犯罪類型差異甚大,且被告練雅蕍於前案係以易科罰金之方式執行完畢,並未入監服刑,尚難認被告練雅蕍係因前案科刑對其未足以收警戒之效,始再犯本案,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不予加重其最低本刑。 (七)爰審酌被告林苑余與菲律賓99公司合作,而成立本案各公司,與其所雇用之被告吳建成、莊弘義、郭柏森、王媚平、郭百勝、蘇靜茹、許峻文、黃靖雅、郭倢妤、簡羽旋、王佳琪、洪嘉俊、劉士銘、林純貞、陳伊柔、簡銘琪、黃品軒、朱承恩、陳萱羚、吳珮綺、劉怡伶、高怡萍、程揚智、江冠頤、洪珍莉、楊璨鴻、鄭三進、郭適賢、練雅蕍、石祖安、楊雅惠、高巧蓁、張佩琪、張翔皓、鄭怡萍、徐亞禎、柯皓澤、陳祺綱、羅雯馨、黃奕璽、陳玟羽、簡宇萱、林瑞珺、陳靖穎、林子琪、王鈺琪、王若蕎、林秉儒、葉虔甫、蕭俊傑、鄭欣豪、蔡柏青、陳世倫、陳品妤、張縉宜等人共同分工經營如附表一所示之賭博網站,上開賭博網站數量、規模非小,助長賭風,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分別考量被告林苑余為本案各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居於指揮領導之地位,被告郭柏森、莊弘義、吳建成參與時間久,並分別擔任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雲擎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被告王媚平、黃品軒、朱承恩、陳萱羚、鄭怡萍、林秉儒、簡羽旋、簡銘琪分別擔任人事、客服、行銷或資訊等單位組長或培訓講師、經理特助等職務,犯罪參與程度較重,並分別審酌上開各被告之分工狀況、參與時間長短,及被告郭倢妤、陳靖穎犯後坦承犯行,表示悔意,其餘被告則均否認犯行,及上開各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其等個人生活狀況或教育程度等之供述等一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除被告林苑余以外之其餘被告,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八)被告郭倢妤、陳靖穎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等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考量其2 人正值青壯,僅因求職時一時不查,致罹刑典,惟犯罪情節輕微,犯後均坦承犯行,顯有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非無再觀後效之餘地,且檢察官亦請求諭知緩刑,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予宣告緩刑2 年,用啟自新。 (九)沒收部分: 1、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前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 項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8 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林苑余與其他共犯犯本案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圖利聚眾賭博罪所用或因犯罪所生之物;且被告林苑余自承九玖公司、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雲擎公司等均為其所成立,並為實際負責人,則上開附表三編號1 至6 所示之電腦、網路設備及監視器等物,應均為被告林苑余實際出資購入,另編號7 、8 所示之公司資料,亦屬被告林苑余所有;且上開4 間公司均已解散,有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㈢第275 、279 、283 、287 頁),被告林苑余為上開物品之所有人,本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上開物品,惟因附表三編號1 至6 所示之物品有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或不便保管、保管需費過鉅之情形,檢察官乃於徵得被告林苑余之同意後,將此部分物品拍賣變價,得款共新臺幣313 萬5900元,此有被告林苑余簽名之說明書、請求書、拍定目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在卷可稽(見105 年度變價字第23號卷㈠第6 、7 頁、卷㈣第235 ~243 、244 ~249 頁),爰就該變價所得之價金及附表三編號7 、8 所示之資料,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之。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9 、10所示之筆記本各1 本,分別為被告黃品軒、朱承恩所有,其內均係記載本案賭博網站客服業務相關事宜;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行動電話2 支,則為被告朱承恩所有,供執行本案業務所用,均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沒收之。 2、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 項、第5 項定有明文。又「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而2 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是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即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查本案被告林苑余設立本案各公司,與菲律賓99公司簽立外包客服合約書、外包技術研發合約書,而自104 年5 月1 日起與菲律賓99公司共同經營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菲律賓99公司因而給付予被告林苑余之報酬共美金210 萬元(包括九玖公司自104 年5 月1 日起、炬龍公司、愚中娛公司及雲擎公司自105 年6 月1 日起之服務費),為其從事本案犯罪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被告吳建成、莊弘義、郭柏森、王媚平、郭百勝、蘇靜茹、許峻文、黃靖雅、郭倢妤、簡羽旋、王佳琪、洪嘉俊、劉士銘、林純貞、陳伊柔、簡銘琪、黃品軒、朱承恩、陳萱羚、吳珮綺、劉怡伶、高怡萍、程揚智、江冠頤、洪珍莉、楊璨鴻、鄭三進、郭適賢、練雅蕍、石祖安、楊雅惠、高巧蓁、張佩琪、張翔皓、鄭怡萍、徐亞禎、柯皓澤、陳祺綱、羅雯馨、黃奕璽、陳玟羽、簡宇萱、林瑞珺、陳靖穎、林子琪、王鈺琪、王若蕎、林秉儒、葉虔甫、蕭俊傑、鄭欣豪、蔡柏青、陳世倫、陳品妤、張縉宜等人分別受僱而為本案犯行,渠等於任職期間內之薪資為其等從事本案犯罪之犯罪所得,依上開被告吳建成等人所供,並依扣案薪資表核算(參見本院卷㈢第611 ~673 頁),其等於任職期間內所得如附表二所示之薪資,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至本案搜索時雖另扣得現金新臺幣147 萬元,惟被告林苑余供稱不知該現金之用途,亦無其他證據足認該現金係其犯罪所得或供犯罪所用之資金,爰不予諭知沒收。 九、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林苑余、吳建成、莊弘義、郭柏森、王媚平、郭百勝、蘇靜茹、許峻文、黃靖雅、郭倢妤、簡羽旋、王佳琪、洪嘉俊、劉士銘、林純貞、陳伊柔、簡銘琪、黃品軒、朱承恩、陳萱羚、吳珮綺、劉怡伶、高怡萍、程揚智、江冠頤、洪珍莉、楊璨鴻、鄭三進、郭適賢、練雅蕍、石祖安、楊雅惠、高巧蓁、張佩琪、張翔皓、鄭怡萍、徐亞禎、柯皓澤、陳祺綱、羅雯馨、黃奕璽、陳玟羽、簡宇萱、林瑞珺、陳靖穎、林子琪、王鈺琪、王若蕎、林秉儒、葉虔甫、蕭俊傑、鄭欣豪、蔡柏青、陳世倫、陳品妤、張縉宜等人之前開行為,亦構成刑法第266 條之普通賭博罪嫌。然按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普通賭博罪在成立上,係以「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作為要件。所謂「公共場所」,係指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得以出入、集合之場所;所謂「公眾得出入場所」,係指非屬公共場所,而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於一定時段得進出之場所。是網際網路通訊賭博行為,究應論以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普通賭博罪,抑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處罰,則以個案事實之認定是否符合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要件而定。於電腦網路賭博而個人經由私下設定特定之密碼帳號,與電腦連線上線至該網站,其賭博活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之事,對於其他人而言,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即難認係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不能論以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賭博罪(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非字第174 號判決要旨參照)。查如附表一所示網站均係由會員以電腦連線進行遊戲,對虛擬之網站而言,固有多人連至該網站,惟其等在現實世界中並未聚集,亦即經由登入網路後,方得與對向網路管理者或特定人傳遞訊息之網際網路通訊方式,對於其他人而言,形同一個封閉、隱密之空間,在正常情況下,以此種方式交換之訊息具有隱私性,故利用上開方式向他人下注,因該簽注內容或活動並非他人可得知悉,尚不具公開性,本案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之會員既非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下注賭博,核與刑法第266 條賭博罪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即難認負責招徠賭客及提供客服、維護予附表一所述賭博網站之被告林苑余、吳建成、莊弘義、郭柏森、王媚平、郭百勝、蘇靜茹、許峻文、黃靖雅、郭倢妤、簡羽旋、王佳琪、洪嘉俊、劉士銘、林純貞、陳伊柔、簡銘琪、黃品軒、朱承恩、陳萱羚、吳珮綺、劉怡伶、高怡萍、程揚智、江冠頤、洪珍莉、楊璨鴻、鄭三進、郭適賢、練雅蕍、石祖安、楊雅惠、高巧蓁、張佩琪、張翔皓、鄭怡萍、徐亞禎、柯皓澤、陳祺綱、羅雯馨、黃奕璽、陳玟羽、簡宇萱、林瑞珺、陳靖穎、林子琪、王鈺琪、王若蕎、林秉儒、葉虔甫、蕭俊傑、鄭欣豪、蔡柏青、陳世倫、陳品妤、張縉宜等人另涉犯刑法第266 條之賭博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上開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之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犯行,既不能證明上開被告犯罪,本應就此部分為上開被告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經本院論罪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圖利聚眾賭博罪間,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林劭宇於105 年6 月1 日起在九玖公司擔任商務專員,負責對外銷售九玖公司線上老虎機遊戲之業務,因認其亦涉有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普通賭博、第 268 條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圖利聚眾賭博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三、訊據被告林劭宇固坦承自105 年6 月1 日起在九玖公司任職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賭博、圖利供給賭博場所或圖利聚眾賭博等犯行,辯稱:我的工作項目是接受菲律賓99公司的指揮,從事線上博奕遊戲軟體銷售,軟體由外國公司授權給我們菲律賓公司,委託我們銷售給菲律賓有合法牌照的公司。我的客戶都是在菲律賓擁有合法牌照的公司,跟臺灣公司的工作內容沒有相關。我一開始是由被告林苑余招聘、安排我從事這樣的工作,由林苑余發薪水,但我的工作內容是聽從菲律賓總公司等語,並提出菲律賓99公司為其印製之英文名片及菲律賓99公司員工識別證、菲律賓入出境資料等為證(見本院卷㈡第130 ~132 頁)。經查:被告林劭宇於警詢及偵訊時均供稱其在九玖公司之工作項目為商務合作,販售向賽普勒斯之Playtech公司取得之老虎機遊戲銷售權予菲律賓擁有合法執照之博彩公司等語明確(見他字卷㈣第119 ~121 、140 頁);而依九玖公司之人事資料顯示(見偵25096 號卷㈥第52頁),被告林劭宇確實自入職起即在九玖公司之B2B 部門從事有關企業對企業之間電子商務(B2B )工作,該部門僅有被告林劭宇1 名員工,與本案其他被告係處理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之相關事宜等不同,亦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林劭宇有從事有關協助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營運之事項,是被告林劭宇辯稱其並未參與本案犯行等語,尚堪採信。 四、綜上所述,公訴人指出之證明方法,不足證明被告林劭宇客觀上有參與如附表一所示賭博網站運作之行為分擔,從而本件關於被告林劭宇犯罪之證明,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無從為有罪之判斷,揆諸前揭判例意旨,自應為被告林劭宇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68 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東泰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昇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賭博網站│ 代稱 │ 網 址 │ 備註 │ ├──┼────┼───┼──────────────┼────┤ │ 1 │樂虎 │LH、 │http ://lehu66.com/ 、 │ │ │ │ │E68 │http ://www .e6866.com/等 │ │ ├──┼────┼───┼──────────────┼────┤ │ 2 │亞虎 │AT │http ://www .yahull .com/ 、│ │ │ │ │ │http ://yahu888.com/等 │ │ ├──┼────┼───┼──────────────┼────┤ │ 3 │優發 │UF │http ://www .youfa8 .com/、 │ │ │ │ │ │http://www.youfa888.com/等 │ │ ├──┼────┼───┼──────────────┼────┤ │ 4 │優樂 │UL │http ://youle .com/ 、http │ │ │ │ │ │://ufun88.com/ 等 │ │ ├──┼────┼───┼──────────────┼────┤ │ 5 │齊樂 │QL │http ://www .qile86.com/、 │ │ │ │ │ │http://www.q3xe.com/等 │ │ ├──┼────┼───┼──────────────┼────┤ │ 6 │龍8 │L8 │http ://www .long8 .cc/ 等 │ │ ├──┼────┼───┼──────────────┼────┤ │ 7 │夢之城 │MZC │http ://www.mzc000.com/ 、 │ │ │ │ │ │http ://www .mzc08 .com/等 │ │ ├──┼────┼───┼──────────────┼────┤ │ 8 │千億 │QY │http ://www .qy966.com/ 、 │ │ │ │ │ │http ://www .qy8 .com/等 │ │ ├──┼────┼───┼──────────────┼────┤ │ 9 │武松 │WZ │http ://wusong .com/、http │ │ │ │ │ │://www .wusong888.com/等 │ │ └──┴────┴───┴──────────────┴────┘ 附表二: ┌──┬───┬────┬─────┬──────────────┬─────┬────┐ │ 一 │ 姓名 │ 英文名 │參與犯罪時│ 工 作 內 容 │犯罪期間薪│ 備註 │ │ │ │ │間 │ │資(新臺幣)│ │ ├──┼───┼────┼─────┼──────────────┼─────┼────┤ │ 九 │王媚平│Maggie │104 年11月│人事組長,負責本案各公司人員│355,667元 │ │ │ 玖 │ │ │9 日 │招募、面試、離職員工處理、雜│ │ │ │ 雲 │ │ │ │項、教育訓練安排、人事資料管│ │ │ │ 端 │ │ │ │理等 │ │ │ │ 有 ├───┼────┼─────┼──────────────┼─────┼────┤ │ 限 │郭百勝│Hunder │104 年5 月│美工修圖人員,負責管理「千億│65萬元 │ │ │ 公 │ │ │1 日 │」網站之網頁活動廣告圖片製作│ │ │ │ 司 │ │ │ │及修改業務 │ │ │ │ ├───┼────┼─────┼──────────────┼─────┼────┤ │ │蘇靜茹│Debby │104 年8 月│「亞虎」網站電話行銷人員,負│467,133元 │ │ │ │ │ │3 日 │責聯絡會員或非會員,推廣網站│ │ │ │ │ │ │ │優惠方案及活動,以招徠玩家上│ │ │ │ │ │ │ │網站進行博奕遊戲 │ │ │ │ ├───┼────┼─────┼──────────────┼─────┼────┤ │ │許峻文│ │105 年7 月│「亞虎」網站之線上客服人員 │52,000元 │ │ │ │ │ │18日 │ │ │ │ │ ├───┼────┼─────┼──────────────┼─────┼────┤ │ │黃靖雅│ │105 年7 月│同上 │57,000元 │ │ │ │ │ │中旬 │ │ │ │ │ ├───┼────┼─────┼──────────────┼─────┼────┤ │ │郭倢妤│Rebecca │105 年5 月│「齊樂」網站之電話行銷人員,│126,900元 │ │ │ │ │ │10日 │負責聯絡會員或非會員,推廣網│ │ │ │ │ │ │ │站優惠方案及活動,以招徠玩家│ │ │ │ │ │ │ │上網站進行博奕遊戲 │ │ │ │ ├───┼────┼─────┼──────────────┼─────┼────┤ │ │孫妤瑄│AbbySun │105 年5 月│同上 │ │本院另行│ │ │ │ │10日 │ │ │審結 │ │ ├───┼────┼─────┼──────────────┼─────┼────┤ │ │簡羽旋│Una │104 年5 月│擔任培訓講師,負責新進員工之│629,800元 │ │ │ │ │ │1 日 │教育訓練業務 │ │ │ │ ├───┼────┼─────┼──────────────┼─────┼────┤ │ │王佳琪│Kiko │104 年12月│「樂虎」網站之線上客服人員 │293,000元 │ │ │ │ │ │1 日 │ │ │ │ │ ├───┼────┼─────┼──────────────┼─────┼────┤ │ │洪嘉俊│Robbie │105 年4 月│同上 │139,400元 │ │ │ │ │ │25日 │ │ │ │ │ ├───┼────┼─────┼──────────────┼─────┼────┤ │ │陳冠宇│ │105 年7 月│同上 │ │本院另行│ │ │ │ │4 日 │ │ │審結 │ │ ├───┼────┼─────┼──────────────┼─────┼────┤ │ │劉士銘│ │105 年7 月│「優樂」網站之線上客服人員 │85,000元 │ │ │ │ │ │4 日 │ │ │ │ │ ├───┼────┼─────┼──────────────┼─────┼────┤ │ │林純貞│Kiki │104 年5 月│「龍8 」網站之電話行銷人員,│582,750元 │ │ │ │ │ │1 日 │負責聯絡會員或非會員,推廣網│ │ │ │ │ │ │ │站優惠方案及活動,以招徠玩家│ │ │ │ │ │ │ │上網站進行博奕遊戲 │ │ │ │ ├───┼────┼─────┼──────────────┼─────┼────┤ │ │陳伊柔│Zoe │104 年5 月│同上 │592,500元 │ │ │ │ │ │1 日 │ │ │ │ └──┴───┴────┴─────┴──────────────┴─────┴────┘ ┌──┬───┬────┬─────┬──────────────┬─────┬────┐ │ 二 │員工 │ 英文名 │參與犯罪時│ 工 作 內 容 │犯罪期間薪│ 備註 │ │ │ │ │間 │ │資(新臺幣)│ │ ├──┼───┼────┼─────┼──────────────┼─────┼────┤ │ 炬 │郭柏森│Bolson │104 年5 月│「龍8 」網站網路客服人員,自│673,100元 │ │ │ 龍 │ │ │1 日 │105 年6 月6 月日起兼任炬龍公│ │ │ │ 科 │ │ │ │司名義負責人 │ │ │ │ 技 ├───┼────┼─────┼──────────────┼─────┼────┤ │ 有 │簡銘琪│Kimmy │104 年5 月│原為「龍8 」網站客服人員,後│635,000元 │ │ │ 限 │ │ │1 日 │擔任經理特助,負責廣告代言策│ │ │ │ 公 │ │ │ │劃案,宣傳老虎機娛樂城之業務│ │ │ │ 司 ├───┼────┼─────┼──────────────┼─────┼────┤ │ │黃品軒│Four │104 年6 月│原為「龍8 」網站客服人員,後│595,000元 │ │ │ │ │ │1 日 │擔任「夢之城」網站之客服部組│ │ │ │ │ │ │ │長,負責管理文字及電話客服人│ │ │ │ │ │ │ │員之業務 │ │ │ │ ├───┼────┼─────┼──────────────┼─────┼────┤ │ │朱承恩│Marco │104 年6 月│「龍8 」網站之客服組長,負責│609,000元 │ │ │ │ │ │1日 │管理客服人員之業務、輔導客服│ │ │ │ │ │ │ │人員、查看網站有無異常、協助│ │ │ │ │ │ │ │客服排除問題 │ │ │ │ ├───┼────┼─────┼──────────────┼─────┼────┤ │ │陳萱羚│Antelope│104 年8 月│「夢之城」網站之電話行銷組長│512,133元 │ │ │ │ │ │3 日 │,負責推廣該網站之業務 │ │ │ │ ├───┼────┼─────┼──────────────┼─────┼────┤ │ │吳珮綺│Kay │105 年3 月│「夢之城」網站之電話客服人員│184,500元 │ │ │ │ │ │15日 │,負責撥打電話聯絡已註冊會員│ │ │ │ │ │ │ │,告知網站優惠訊息 │ │ │ │ ├───┼────┼─────┼──────────────┼─────┼────┤ │ │劉怡伶│Phoebe │105 年3 月│同上 │184,500元 │ │ │ │ │ │15日 │ │ │ │ │ ├───┼────┼─────┼──────────────┼─────┼────┤ │ │高怡萍│ │105 年8 月│同上 │3萬元 │ │ │ │ │ │1 日 │ │ │ │ │ ├───┼────┼─────┼──────────────┼─────┼────┤ │ │程揚智│Richard │104 年11月│「夢之城」網站之線上客服人員│306,500元 │ │ │ │ │ │16日 │ │ │ │ │ ├───┼────┼─────┼──────────────┼─────┼────┤ │ │江冠頤│Gary │105 年3 月│同上 │184,500元 │ │ │ │ │ │15日 │ │ │ │ │ ├───┼────┼─────┼──────────────┼─────┼────┤ │ │洪珍莉│Lily │105 年2 月│「夢之城」網站之電話行銷人員│203,400元 │ │ │ │ │Hong │22日 │,負責聯絡會員或非會員,推廣│ │ │ │ │ │ │ │網站優惠方案及活動,以招徠玩│ │ │ │ │ │ │ │家上網站進行博奕遊戲 │ │ │ │ ├───┼────┼─────┼──────────────┼─────┼────┤ │ │楊璨鴻│Dive │104 年10月│「龍8 」網站之線上客服人員 │33,3400元 │ │ │ │ │ │26日 │ │ │ │ │ ├───┼────┼─────┼──────────────┼─────┼────┤ │ │鄭三進│Benson │105 年4 月│同上 │166,500元 │ │ │ │ │ │6 日 │ │ │ │ │ ├───┼────┼─────┼──────────────┼─────┼────┤ │ │郭適賢│eringuo │105 年5 月│同上 │130,900元 │ │ │ │ │ │10日 │ │ │ │ │ ├───┼────┼─────┼──────────────┼─────┼────┤ │ │練雅蕍│ │105 年7 月│同上 │5萬元 │ │ │ │ │ │中旬 │ │ │ │ │ ├───┼────┼─────┼──────────────┼─────┼────┤ │ │石祖安│Lou │105 年3 月│「龍8 」網站之論壇客服人員,│198,000元 │ │ │ │ │ │1 日 │負責回復玩家論壇訊息 │ │ │ │ ├───┼────┼─────┼──────────────┼─────┼────┤ │ │楊雅惠│Doris │104 年11月│「龍8 」網站之電話客服人員,│316,500元 │ │ │ │ │Yang │16日 │,負責撥打電話聯絡已註冊會員│ │ │ │ │ │ │ │,告知網站優惠訊息 │ │ │ │ ├───┼────┼─────┼──────────────┼─────┼────┤ │ │高巧蓁│Jill │104 年11月│同上 │316,500元 │ │ │ │ │ │16日(起訴│ │ │ │ │ │ │ │書誤載為 │ │ │ │ │ │ │ │105 年11月│ │ │ │ │ │ │ │16日) │ │ │ │ │ ├───┼────┼─────┼──────────────┼─────┼────┤ │ │張佩琪│Peggy │105 年6 月│同上 │81,000元 │ │ │ │ │ │1 日 │ │ │ │ └──┴───┴────┴─────┴──────────────┴─────┴────┘ ┌──┬───┬────┬─────┬──────────────┬─────┬────┐ │ 三 │員工 │ 英文名 │參與犯罪時│ 工 作 內 容 │犯罪期間薪│ 備註 │ │ │ │ │間 │ │資(新臺幣)│ │ ├──┼───┼────┼─────┼──────────────┼─────┼────┤ │ 愚 │莊弘義│Lion │104 年5 月│「千億」網站之客服人員,自 │68萬元 │ │ │ 中 │ │ │1 日 │105 年月6 月6 日起兼任愚中娛│ │ │ │ 娛 │ │ │ │公司名義負責人 │ │ │ │ 科 ├───┼────┼─────┼──────────────┼─────┼────┤ │ 技 │張翔皓│Kid │104 年5 月│「千億」網站之線上客服組長,│635,000元 │ │ │ 有 │ │ │1 日 │負責管理線上客服人員之服務品│ │ │ │ 限 │ │ │ │質、排班,協肋線上客服人員回│ │ │ │ 公 │ │ │ │覆問題 │ │ │ │ 司 ├───┼────┼─────┼──────────────┼─────┼────┤ │ │鄭怡萍│Chloe │104 年5 月│「千億」網站之電話行銷人員及│90萬元 │ │ │ │ │ │1 日 │電話行銷組長 │ │ │ │ ├───┼────┼─────┼──────────────┼─────┼────┤ │ │徐亞楨│Ashanti │104 年10月│「千億」網站之線上客服人員 │313,400元 │ │ │ │ │ │26日 │ │ │ │ │ ├───┼────┼─────┼──────────────┼─────┼────┤ │ │柯皓澤│NgaNgu │105 年3 月│同上 │156,600元 │ │ │ │ │ │7 日 │ │ │ │ │ ├───┼────┼─────┼──────────────┼─────┼────┤ │ │陳祺綱│Jerry │105 年5 月│同上 │101,200元 │ │ │ │ │Chen │23日 │ │ │ │ │ ├───┼────┼─────┼──────────────┼─────┼────┤ │ │羅雯馨│ │105 年7 月│同上 │37,800元 │ │ │ │ │ │18日 │ │ │ │ │ ├───┼────┼─────┼──────────────┼─────┼────┤ │ │陳若鼎│ │105 年7 月│同上 │ │本院另行│ │ │ │ │20日 │ │ │審結 │ │ ├───┼────┼─────┼──────────────┼─────┼────┤ │ │黃奕璽│ │105 年8 月│同上 │27,000元 │ │ │ │ │ │1 日 │ │ │ │ │ ├───┼────┼─────┼──────────────┼─────┼────┤ │ │陳玟羽│Karen │105 年4 月│「千億」網站之電話客服人員,│130,500元 │ │ │ │ │ │6 日 │負責打電話確認會員身分、告知│ │ │ │ │ │ │ │網站優惠訊息,及解決會員進行│ │ │ │ │ │ │ │博奕遊戲時之問題 │ │ │ │ ├───┼────┼─────┼──────────────┼─────┼────┤ │ │簡宇萱│Lesley │105 年5 月│同上 │106,200元 │ │ │ │ │ │3 日 │ │ │ │ │ ├───┼────┼─────┼──────────────┼─────┼────┤ │ │林瑞珺│Debbie │105 年5 月│同上 │88,200元 │ │ │ │ │Lin │23日 │ │ │ │ │ ├───┼────┼─────┼──────────────┼─────┼────┤ │ │陳靖穎│Wani │105 年6 月│「齊樂」網站之電話行銷人員 │81,000元 │ │ │ │ │ │1 日 │ │ │ │ │ ├───┼────┼─────┼──────────────┼─────┼────┤ │ │林子琪│ziezie │105 年6 月│「武松」網站線上客服人員 │66,900元 │ │ │ │ │ │20日 │ │ │ │ │ ├───┼────┼─────┼──────────────┼─────┼────┤ │ │王鈺琪│Asta │105 年6 月│同上 │76,900元 │ │ │ │ │ │20日 │ │ │ │ │ ├───┼────┼─────┼──────────────┼─────┼────┤ │ │王若蕎│ │105 年8 月│同上 │27,000元 │ │ │ │ │ │1 日 │ │ │ │ └──┴───┴────┴─────┴──────────────┴─────┴────┘ ┌──┬───┬────┬─────┬──────────────┬─────┬────┐ │ 四 │ 姓名 │英文名 │參與犯罪時│ 工作內容 │犯罪期間薪│ 備註 │ │ │ │ │間 │ │資(新臺幣)│ │ ├──┼───┼────┼─────┼──────────────┼─────┼────┤ │ 雲 │吳建成│Clare │104 年5 月│「龍8 」網站及「千億」網站之│644,667元 │ │ │ 擎 │ │ │1 日 │網頁開發人員,自105 年6 月6 │ │ │ │ 雲 │ │ │ │日起兼任雲擎公司之名義負責人│ │ │ │ 端 ├───┼────┼─────┼──────────────┼─────┼────┤ │ 科 │林秉儒│Zeka │104 年11月│擔任資訊組長,處理公司員工使│371,000元 │ │ │ 技 │ │ │2 日 │用電腦問題及確保公司網路暢通│ │ │ │ 有 │ │ │ │,代管九玖公司雲端資訊設備 │ │ │ │ 公 ├───┼────┼─────┼──────────────┼─────┼────┤ │ 司 │葉虔甫│Shadow │105 年3 月│擔任資訊人員,負責本案各公司│175,000元 │ │ │ │ │ │16日 │之電腦軟硬體維條、網路管理及│ │ │ │ │ │ │ │伺服器管理 │ │ │ │ ├───┼────┼─────┼──────────────┼─────┼────┤ │ │蕭俊傑│Fair │104 年11月│「亞虎」網站之線上客服人員 │268,500元 │ │ │ │ │ │16日 │ │ │ │ │ ├───┼────┼─────┼──────────────┼─────┼────┤ │ │鄭欣豪│Jeff │105 年2 月│同上 │183,600元 │ │ │ │ │Cheng │15日 │ │ │ │ │ ├───┼────┼─────┼──────────────┼─────┼────┤ │ │蔡柏青│PaulCai │105 年2 月│同上 │177,300元 │ │ │ │ │ │22日 │ │ │ │ │ ├───┼────┼─────┼──────────────┼─────┼────┤ │ │陳世倫│Aaron │104 年12月│「優發」網站之線上客服人員 │273,000元 │ │ │ │ │ │1 日 │ │ │ │ │ ├───┼────┼─────┼──────────────┼─────┼────┤ │ │陳品妤│Eline │105 年1 月│「優發」網站之電話客服人員,│225,300元 │ │ │ │ │ │4 日 │打電話聯絡玩家推銷網站優惠活│ │ │ │ │ │ │ │動,並協助解決問題 │ │ │ │ ├───┼────┼─────┼──────────────┼─────┼────┤ │ │張縉宜│Angel │105 年3 月│同上 │168,000元 │ │ │ │ │ │1 日 │ │ │ │ └──┴───┴────┴─────┴──────────────┴─────┴────┘ 附表三;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 數量 │ 備 註 │ ├──┼──────────────┼────┼───────┤ │ 1 │電腦主機 │245臺 │業經拍賣變價 │ ├──┼──────────────┼────┼───────┤ │ 2 │電腦螢幕 │229臺 │同上 │ ├──┼──────────────┼────┼───────┤ │ 3 │電源線 │3箱 │同上 │ ├──┼──────────────┼────┼───────┤ │ 4 │筆記型電腦 │6臺 │同上 │ ├──┼──────────────┼────┼───────┤ │ 5 │伺服器 │3臺 │同上 │ ├──┼──────────────┼────┼───────┤ │ 6 │監視器 │3臺 │同上 │ ├──┼──────────────┼────┼───────┤ │ 7 │員工資料 │15冊 │ │ ├──┼──────────────┼────┼───────┤ │ 8 │合約書及公司資料(外包客服合│1箱 │ │ │ │約書、外包技術研發合約書、銀│ │ │ │ │行交易憑證、員工薪資轉帳資料│ │ │ │ │、購買設備、租屋及租車等費用│ │ │ │ │之單據資料、公司設立資料、員│ │ │ │ │工培訓、管理、保險資料等) │ │ │ ├──┼──────────────┼────┼───────┤ │ 9 │筆記本(黑色封面) │1本 │黃品軒所有 │ ├──┼──────────────┼────┼───────┤ │10│筆記本(粉色封面) │1本 │朱承恩所有 │ ├──┼──────────────┼────┼───────┤ │11│手機 │2支 │同上 │ └──┴──────────────┴────┴───────┘ 附表四: ┌─┬───┬───┬──────────────────┬───────┐ │編│電腦使│電腦編│ 檔 案 資 料 名 稱 │ 頁 碼 │ │號│用者 │號 │ │ │ ├─┼───┼───┼──────────────────┼───────┤ │1 │林苑余│A1-2 │1.台灣公司-組織架構方向定位 │偵25096 號卷㈤│ │ │ │ │2.4-18日amylin16年第一季度分紅水單 │第88頁~卷㈥第│ │ │ │ │3.Kevin回饋與建議 │頁 │ │ │ │ │4.外包客服合約書 │ │ │ │ │ │5.菲律賓公司平面圖 │ │ │ │ │ │6.質檢後臺系統-客服教程 │ │ │ │ │ │7.pt盤口調整VIP2 │ │ │ │ │ │8.臺灣分部測試帳戶 │ │ │ │ │ │9.臺灣分部收支明細表-16 年1 月、收支│ │ │ │ │ │ 明細表-16 年2 月 │ │ │ │ │ │10.1-1-HR-5月跨部門會議報告 │ │ │ │ │ │11.GPI遊戲後臺操作教程 │ │ │ │ │ │12.TTG後臺講解 │ │ │ │ │ │13.電話客服服務應對流程簡報 │ │ │ │ │ │14.千億娛樂城介紹 │ │ │ │ │ │15.龍8帳戶管理介紹 │ │ │ │ │ │16.在線客服基本禮儀 │ │ │ │ │ │17.如何處理顧客抱怨 │ │ │ │ │ │18.存款、取款方式說明 │ │ │ │ │ │19.教育訓練標準作業流程-最終版 │ │ │ │ │ │20.2015遊戲玩法介紹 │ │ │ │ │ │21.新員工入職培訓PPT模板 │ │ │ │ │ │22.NT老虎機操作教程 │ │ │ │ │ │23.臺灣2016第二季股東會報告 │ │ │ │ │ │24.在線聊天&值班工具介紹 │ │ │ │ │ │25.新公司-組織架構與權責 │ │ │ │ │ │26.龍8平臺項下各產品後臺查詢作業 │ │ │ │ │ │27.00000000-0000周報-amylin │ │ │ │ │ │28.E68術語 │ │ │ │ │ │29.E68客服員工操作手冊(第三版) │ │ │ │ │ │30.VIP會所會員升級教程 │ │ │ │ │ │31.千億800術語 │ │ │ │ │ │32.千億客服員工操作手冊(第三版) │ │ │ │ │ │33.電話客服話術 │ │ │ │ │ │34.龍8客服員工操作手冊(第三版) │ │ │ │ │ │35.各遊戲後臺輸贏情況 │ │ │ │ │ │36.後臺作業文本-MOON │ │ │ │ │ │37.在線支付未到處理流程-2 │ │ │ │ │ │38.運營部獎金分配方案(總方案) │ │ │ │ │ │39.後臺詳細講解 │ │ ├─┼───┼───┼──────────────────┼───────┤ │2 │王媚平│A1-23 │1.客服工作流程 │他字卷㈡第89頁│ │ │ │ ├──────────────────┼───────┤ │ │ │ │1.105年7月人事單位報告 │偵25096 號卷㈥│ │ │ │ │2.員工個人基本資料 │第46~56頁 │ ├─┼───┼───┼──────────────────┼───────┤ │3 │郭百勝│A1-45 │1.千億網站廣告頁面2紙 │他字卷㈠第185 │ │ │ │ │ │186 頁 │ ├─┼───┼───┼──────────────────┼───────┤ │4 │蘇靜茹│A10 │1.行銷話術 │他字卷㈣第149 │ │ │ │ │2.檔案雅虎周年慶典豪華禮包來就送 │~153 頁 │ │ │ │ │3.建議客戶下注遊戲方式等資料 │ │ ├─┼───┼───┼──────────────────┼───────┤ │5 │許峻文│27-54 │1.客服微信與會員對話 │他字卷㈢第212 │ │ │ │ │2.後台、亞虎遊戲官網、公司社群對話等│~215 頁 │ │ │ │ │ 資料 │ │ ├─┼───┼───┼──────────────────┼───────┤ │6 │郭倢妤│A5-A14│1.105.08.01~105.08.08個人業績報表 │他字卷㈤第12~│ │ │ │ │2.客戶註冊及存款紀錄 │15頁 │ │ │ │ │3.網頁瀏覽紀錄 │ │ │ │ │ │4.後台登入資料 │ │ │ │ │ │5.105.8月客戶回訪紀錄資料 │ │ ├─┼───┼───┼──────────────────┼───────┤ │7 │孫妤瑄│A5-A13│1.8/18註冊客戶名單 │他字卷㈤第82~│ │ │ │ │2.VIP客戶名單 │83頁 │ │ │ │ │3.首存客戶名單 │ │ │ │ │ │4.網頁瀏覽紀錄等資料 │ │ │ │ │ ├──────────────────┼───────┤ │ │ │ │1.後臺查詢狀況及遊戲頁面 │偵25096 號卷㈥│ │ │ │ │ │第120 ~122頁 │ ├─┼───┼───┼──────────────────┼───────┤ │8 │簡羽旋│A5-C17│1.龍8帳戶管理 │他字卷㈣第63~│ │ │ │ │2.新人考題等資料 │67頁 │ ├─┼───┼───┼──────────────────┼───────┤ │9 │陳冠宇│27-49 │1.線上話術 │他字卷㈤第28~│ │ │ │ │2.PT發文模板 │43頁 │ │ │ │ │3.TTG大廳測試 │ │ │ │ │ │4.蘋果APP下載教程等資料 │ │ ├─┼───┼───┼──────────────────┼───────┤ │10│洪嘉俊│27-47 │1.105年6月排班表 │見他字卷㈠第 │ │ │ │ │2.登記紅包教程 │138 ~146頁 │ │ │ │ │3.招行存款教學 │ │ │ │ │ │4.管理後臺客服權限介面(站內信管理、│ │ │ │ │ │ 支付寶轉帳紀錄)、 │ │ │ │ │ │5.客戶付款回單憑證 │ │ │ │ │ │6.Live800系統與玩家對話內容 │ │ │ │ │ │7.樂虎網站網頁截圖 │ │ │ │ │ │8.電腦桌面、客服資料截圖 │ │ ├─┼───┼───┼──────────────────┼───────┤ │11│王佳琪│27-33 │1.樂虎大贏家網頁 │他字卷㈢第151 │ │ │ │ │2.存款方式 │~156 頁 │ │ │ │ │3.遊戲紀錄提、存款檔案等資料 │ │ ├─┼───┼───┼──────────────────┼───────┤ │12│劉士銘│27-88 │1.中秋節活動訊息 │他字卷㈢第64~│ │ │ │ │2.客服考核成績統計表 │70頁 │ │ │ │ │3.常用話術 │ │ │ │ │ │4.優樂官方網站、財務後臺 │ │ ├─┼───┼───┼──────────────────┼───────┤ │13│林純貞│A5-A7 │1.龍8註冊贈菜金、玩家玩老虎機中獎畫 │他字卷㈣第158 │ │ │ │ │ 面 │~161 頁 │ │ │ │ │2.KIKI8月1日-8月7日周報等資料 │ │ ├─┼───┼───┼──────────────────┼───────┤ │14│簡銘琪│A1-9 │1.吉澤明步下半年度企劃案資料 │他字卷㈡第163 │ │ │ │ │ │頁 │ ├─┼───┼───┼──────────────────┼───────┤ │15│黃品軒│A1-1 │1.小額存送統計資料 │他字卷㈡第40~│ │ │ │-B9 │2.Skype群組、MZC話術資料 │51頁 │ │ │ │ │3.U 盤回饋 │ │ │ │ │ │4.論壇及遊戲後臺帳號密碼 │ │ │ │ │ ├──────────────────┼───────┤ │ │ │ │1.會員帳戶資料及遊戲頁面 │偵25096 號卷㈥│ │ │ │ │ │第91~103頁 │ ├─┼───┼───┼──────────────────┼───────┤ │16│朱承恩│C9 │1.龍8新手簡介 │他字卷㈡第137 │ │ │ │ │2.客服人員獎勵名次表 │~150 、152 ~│ │ │ │ │ │153 頁 │ ├─┼───┼───┼──────────────────┼───────┤ │17│陳萱羚│A1-1E2│1.網站會員資料 │他字卷㈡第171 │ │ │ │ │2.會員存提款及盈利表 │~173 頁 │ │ │ │ │3.夢之城電銷數據 │ │ ├─┼───┼───┼──────────────────┼───────┤ │18│吳珮綺│D7 │1.IPP交換平臺撥打電話紀錄 │他字卷㈡第73~│ │ │ │ │2.夢之城註冊會員資料 │79頁 │ │ │ │ │3.夢之城網頁優惠訊息 │ │ │ │ │ │4.會員基本訊息 │ │ │ │ │ │5.同事對話 │ │ │ │ │ │6.電話客服評比獎勵辦法 │ │ ├─┼───┼───┼──────────────────┼───────┤ │19│劉怡伶│D6 │1.話術 │他字卷㈣第83~│ │ │ │ │2.玩家帳號 │87頁 │ │ │ │ │3.本周工作總結等資料 │ │ ├─┼───┼───┼──────────────────┼───────┤ │20│程揚智│A1-1 │1.夢之城詢問限制 │他字卷㈢第140 │ │ │ │-B5 │2.帳冊紀錄檔案等資料 │~143 頁 │ ├─┼───┼───┼──────────────────┼───────┤ │21│高怡萍│D5 │1.話術 │他字卷㈢第102 │ │ │ │ │2.通話紀錄 │~115 頁 │ │ │ │ │3.用戶資料截圖 │ │ │ │ │ │4.夢之城備忘錄 │ │ │ │ │ │5.夢之城國際娛樂首頁檔案等資料 │ │ ├─┼───┼───┼──────────────────┼───────┤ │22│江冠頤│B8 │1.遊戲下注網頁截圖 │他字卷㈠第195 │ │ │ │ │2.遊戲後臺教程 │~199 頁 │ ├─┼───┼───┼──────────────────┼───────┤ │23│洪珍莉│E7 │1.桌面截圖(會員優惠活動訊息) │他字卷㈡第5 ~│ │ │ │ │2.7月工作報表 │20頁 │ │ │ │ │3.夢之城遊戲後臺登入帳號及客戶資料 │ │ │ │ │ │4.廣告訊息 │ │ │ │ │ │5.夢之城網站之帳號密碼 │ │ ├─┼───┼───┼──────────────────┼───────┤ │24│楊雅惠│A1-7 │1.2016年龍8國際VIP會所 │他字卷㈢第182 │ │ │ │ │2.老虎機首次激活100%存送 │~187 頁 │ │ │ │ │3.提款曬好運龍8送彩金 │ │ │ │ │ │4.存款聚積分兌換彩金有積可乘等資料 │ │ ├─┼───┼───┼──────────────────┼───────┤ │25│石祖安│A1-1- │1.龍8論壇活動等資料 │他字卷㈣第131 │ │ │ │D3 │ │~132 頁 │ ├─┼───┼───┼──────────────────┼───────┤ │26│鄭三進│C-2 │1.玩家帳戶資料 │他字卷㈢第86~│ │ │ │ │2.線上客服話術 │94頁 │ │ │ │ │3.公司後臺網址及密碼 │ │ ├─┼───┼───┼──────────────────┼───────┤ │27│張佩琪│A3 │1.會員帳號及聯絡結果紀錄1 份 │他字卷㈠第157 │ │ │ │ │2.網站活動內容1 份 │~172 頁 │ ├─┼───┼───┼──────────────────┼───────┤ │28│楊璨鴻│A1-1- │1.8月每日輸贏營利統計表 │他字卷㈡第 │ │ │ │C1 │2.每日註冊存款人數 │112、113頁 │ ├─┼───┼───┼──────────────────┼───────┤ │29│高巧蓁│A1-1-A│1.話術 │他字卷㈤第20~│ │ │ │06 │2.邀請好友升級加強推薦金雙重送等資料│22頁 │ ├─┼───┼───┼──────────────────┼───────┤ │30│陳伊柔│A1-18 │1.用戶列表 │他字卷㈡第177 │ │ │ │ │2.網站優惠訊息 │~199 、200 ~│ │ │ │ │3.每日數據 │205 頁 │ │ │ │ │4.後臺簡單操作說明 │ │ ├─┼───┼───┼──────────────────┼───────┤ │31│陳祺綱│B-14 │1.玩家狀態離線 │他字卷㈣第95~│ │ │ │ │2.千億娛樂網頁 │99頁 │ │ │ │ │3.DZ公告發送模板等資料 │ │ ├─┼───┼───┼──────────────────┼───────┤ │32│徐亞楨│B-18 │1.「千億網站」活動優惠訊息 │他字卷㈡第59~│ │ │ │ │2.玩家額度變化資料 │61頁 │ ├─┼───┼───┼──────────────────┼───────┤ │33│黃奕璽│B10 │1.對話紀錄 │他字卷㈣第19~│ │ │ │ │2.QT、NT、TTG、AGIN、EBET、SB體育、 │58頁 │ │ │ │ │ BBIN、EA、平台、KG快樂彩、9WIN後台│ │ │ │ │ │ 帳戶 │ │ │ │ │ │3.千億娛樂網頁、活動、支付紀錄、話術│ │ │ │ │ │ 檔案 │ │ ├─┼───┼───┼──────────────────┼───────┤ │34│羅雯馨│B-17 │1.支付寶秒提 │他字卷㈢第220 │ │ │ │ │2.千倍百倍獎等資料 │~222 頁 │ ├─┼───┼───┼──────────────────┼───────┤ │35│陳若鼎│B13 │1.語話術 │他字卷㈢第190 │ │ │ │ │2.千億新帳號備忘等資料 │~200 頁 │ ├─┼───┼───┼──────────────────┼───────┤ │36│簡宇萱│B8 │1.千億娛樂後台 │他字卷㈣第165 │ │ │ │ │2.會員提款紀錄 │~173 頁 │ │ │ │ │3.活動網頁 │ │ │ │ │ │4.千倍百倍獎、金秋千億心回饋等資料 │ │ ├─┼───┼───┼──────────────────┼───────┤ │37│林瑞珺│B-2 │1.千億娛樂網站優惠活動 │他字卷㈡第127 │ │ │ │ │2.千億論壇截圖 │~129 頁 │ │ │ │ │3.遊戲後臺管理用戶資料 │ │ ├─┼───┼───┼──────────────────┼───────┤ │38│王若蕎│B1 │1.寶庫、備註等資料 │他字卷㈢第169 │ │ │ │ │ │~176 頁 │ ├─┼───┼───┼──────────────────┼───────┤ │39│林子琪│B5 │1.「武松網站」官網網頁及客服管理後臺│他字卷㈠第222 │ │ │ │ │2.桌面截圖 │~226 頁 │ │ │ │ │3.遊戲平臺公告之發送模板1 份 │ │ ├─┼───┼───┼──────────────────┼───────┤ │40│王鈺琪│B9 │1.體驗金 │他字卷㈣第103 │ │ │ │ │2.申請論壇回帖的回復、對話留言 │~109 頁 │ │ │ │ │3.提款等資料 │ │ ├─┼───┼───┼──────────────────┼───────┤ │41│林秉儒│A1-4 │1.運維負責相關遊戲畫面截圖 │偵25096 號卷㈥│ │ │ │ │ │第71~75頁 │ ├─┼───┼───┼──────────────────┼───────┤ │42│葉虔甫│A1-6 │1.各產品官網 │他字卷㈤第60~│ │ │ │ │2.後台地址等資料 │78頁 │ │ │ │ ├──────────────────┼───────┤ │ │ │ │1.運維負責相關遊戲截圖 │偵25096 號卷㈥│ │ │ │ │ │第76~78頁 │ ├─┼───┼───┼──────────────────┼───────┤ │43│鄭欣豪│27-68 │1.PT無法登問題整理 │他字卷㈢第47~│ │ │ │ │ │58頁 │ ├─┼───┼───┼──────────────────┼───────┤ │44│蕭俊傑│27-63 │1.NT遊戲後臺教程 │他字卷㈢第14~│ │ │ │ │2.PT遊戲問題諮詢 │21、22~38頁 │ ├─┼───┼───┼──────────────────┼───────┤ │45│蔡柏青│27-51 │1.工作報告 │他字卷㈠第211 │ │ │ │ │2.玩家存款紀錄 │~216 頁 │ │ │ │ │3.QT遊戲平臺檔案 │ │ │ │ │ ├──────────────────┼───────┤ │ │ │ │1.後臺查詢狀況及遊戲頁面 │偵25096 號卷㈥│ │ │ │ │2.通訊軟體對話截圖 │第125~132頁 │ ├─┼───┼───┼──────────────────┼───────┤ │46│陳世倫│27-74 │1.話術、PT瘋狂返贈等資料 │他字卷㈣第5 、│ │ │ │ │ │8 ~11頁 │ ├─┼───┼───┼──────────────────┼───────┤ │47│陳品妤│A1-10 │1.相約優發情定七夕、千倍百倍等資料 │他字卷㈢第228 │ │ │ │ │ │~230 頁 │ │ │ │ ├──────────────────┼───────┤ │ │ │ │1.招募會員名單電話及電子信箱 │偵25096 號卷㈥│ │ │ │ │2.各產品伺服器詳細資料表 │第79、80頁 │ ├─┼───┼───┼──────────────────┼───────┤ │48│張縉宜│27-22 │1.網站優惠訊息 │他字卷㈡第212 │ │ │ │ │2.陌生客戶開發話術 │~214 頁 │ │ │ │ │3.備忘錄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