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右詮
- 選任辯護人
- 何俊龍律師
- 被告
- 曾立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告黃右詮「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主文所示之記載,顯係誤載,均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